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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支付令适用面临的困境和解决方式

2014-08-15舒意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异议债务人人民法院

舒意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它没有普通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的要求,也不必经过开庭过程中的举证、调查、辩论、调解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支付令有利于及时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减少讼争、避免讼累,又可以省时、省力,降低人民法院审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此外,适用督促程序还体现了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要求的诉讼经济和诉讼公正的原则。但这一方便灵活的解决案件纠纷的程序非但没有得到广泛适用,相反适用比例非常低。2012年新修改后的民诉法对督促程序做了完善,加大了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查力度,完善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的衔接,方便了当事人。但是,在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几条规定下,司法实践操作仍有不便。从笔者所在法院全年的收结案统计情况来看,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微乎其微,督促程序所应具有的解纷功能并未得到发挥。是什么困境限制了督促程序的广泛适用呢?通过调研探讨,笔者找到了一些原因并提出了粗浅的对策,以期对督促程序的适用有所裨益。

一、当前支付令适用面临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督促程序的不了解、不熟悉是适用该程序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绝大部分的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不知道督促程序为何物,在发生纠纷时,只知道依程序起诉,而不知道可依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实际上,在基层法院也不乏个别高龄法官,由于知识结构不同,理论知识更新较慢,重实体、轻程序,固守传统的诉讼审判模式,对督促程序解决纠纷的能力缺少关注。

(二)支付令的送达方式制约着督促程序的适用

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中,原告只要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法院即可受理,即便被告下落不明还能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判得以结案。但对于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因为债务人有异议权,故支付令不得公告送达。这就意味着申请人必须保证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法院才能受理。而实践中,债务人为躲避债务往往更改姓名或是改变住所,申请人难以提供债务人的确切地址,这直接导致督促程序的立案率低。

(三)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的支付的异议权阻碍了支付令应有的作用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一些债务人为了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故意提出一些实质上并不存在的所谓异议即滥用异议权,导致支付令失效。

二、支付令的现实必要性研究

(一)支付令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利于提高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有的案件当事人明明胜诉了,还是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究其原因主要是诉讼成本太高,诉讼时间过长。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从规定中看,督促程序的审限为30天。而诉讼案件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从法律规定上看,督促程序的债权实现期限远远小于诉讼程序债权实现期限。

(二)支付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真正做到难案出精品,简案出效率

目前,各级法院案件均呈普遍增长态势,支付令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有其独特优势。通过申请支付令可以过滤掉大量简单案件,让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如果有超过35%的案件能够通过非诉的形式加以化解必然会大大减少诉讼案件压力,让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处理诉讼案件。

三、笔者认为解决督促程序中面临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决

(一)首先应加大法律宣传

加强督促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的积极性,对于支付令申请条件及程序,支付令异议的效力以及督促程序终结的情形等予以宣传,引导大家通过非诉程序快速化解矛盾。法院可以通过发放便民小手册、普法下乡、送法进园区等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法律宣传,增强老百姓的基本法律常识,使其具备一定诉讼能力。

(二)要健全异议审查制度

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解决债务人随意提出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问题。法律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时,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这两项规定在实践中,法院审查得不十分严格,往往债务人提出了此类异议,法院就会终止督促程序,影响了督促程序效力的发挥。

(三)完善支付令错误发出后的撤销机制

对于督促程序的救济途径,目前只有人民法院院长主动纠错这一种。但院长如何才能发现支付令错误、什么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支付令之请求,以及当事人申请对错误支付令施以救济的途径、期限,法院纠正的期限等都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应允许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支付令的申请。对于支付令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或侵犯国家、集体财产利益的,也应允许第三人或受损害方提出撤销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期限可参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请再审期限,即从收到或知晓支付令内容后的二年内有权申请撤销。人民法院收到撤销支付令之申请后,应决定是否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即报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从立案审查到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应该不超出再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也即六个月。笔者认为,这样的建议是比较妥善的,是与国际社会法制接轨的正确之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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