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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背景下农民公民意识发展现状分析

2014-08-15孙海程

青年与社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村民自治现状

【摘 要】村民自治是在农村实行的一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现实基础。但是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一种乡村治理模式要想在乡村社会真正扎根,还需培育作为主体参与者的农民与现代化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因此有必要在村民自治背景下对农民公民意识现状进行理性分析,清醒的认识到对村民自治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提高农民的公民意识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关键词】村民自治;农民公民意识;现状

在提高公民意识的基础上将农民培育为现代公民不仅对于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也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农民成熟公民意识所具有的自主、平等精神能够唤起农民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地位,激发农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积极性。农民公民意识的增强能够为我国现代民主政治的确立和运行尤其是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进一步完善提供内在的心理基础和人文环境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但是当前农民公民意识发展现状还不足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当前农民公民意识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主体意识存在功利性和从众性的倾向

改革开放后农民萌生的主体意一方面存在着功利性的倾向,这突出表现为农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更多地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非出于对为公民权利与责任的认同;与参与对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的热情相比,农民对于实现自身利益事务的热情往往要更为强烈,甚至出现为实现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事情;而对于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共事务,则以一种旁观者和局外人的身份对待。另一方面农民的公民意识表现为强烈的从众性,中国农民很难有独立的主体意识。中国农民的主体意识往往寄生于集体心理当中,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容易忽略自己独立的政治参与地位,缺乏自己独立的见解和主张,他们易倾向于在集体主张确定后才能形成自己意见,没有集体的背影中国农民易于“失声”;在村民自治参与过程中则容易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这种情形下农民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不是基于自独立的政治参与地位所做出的,而是基于盲从的心理都这么做。这种从众性的主体意识不仅难以准确表达农民真正的政治主张,反而进一步弱化农民主体意识,甚至使农民的主体意识被“绑架”,使之成为某一集体意识的附属物。例如在选举过程,农村居民往往认识不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在投票过程中往往随大流。

(二)农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一方面存在权利意识凸显,责任意识弱化的倾向。这种倾向表现为农民割裂了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在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了权利意识有余而责任意识不足的问题,例如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当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公民权利的形式出现的时,农民往往乐于行使,但当它们作为一种公民应尽的责任、义务出现时农民往往怠于承担。另一方面,与农民主体意识功利性相对应,农民的权利意识也发展不平衡,农民经济性权利意识往往比政治性权利意识更为强烈,农民对于经济性权利的了解程度远远大于对政治性权利的熟悉程度,对于政治权利的漠视使得他们对于权利的维护也具有选择性,当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往往选择经济性权利进行维护。农民权利责任意识发展不平衡状况会对农民自身权利的行使和享有产生危害,如果农民不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而只享受权利,难么农民自身公民权利也会被虚化,也成为了别人滥用权利的潜在受害者。

(三)农民参与意识呈被动化状态

农民参与意识被动化状态首先表现为农民对政治参与的疏离的心理,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对政治在思想和行为上产生了分离,农民对政治在思想上呈现出强力的关注并不能改变对政治参与的冷漠和不信任心理,对政治参与持无所谓的态度或者审慎的态度,不愿主动地参与村民自治中来,与政治保持适当的距离;其次,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呈现出动员性的特点,在农民大多数并非是自主自愿的参与到村民自治中来的情况下,农民的政治参与需要进行充分的动员,农民政治参与大多带有“参演”成分,“走过场”是给动员人的面子;再次,农民参与意识表现出非制度化倾向,当农民某种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受阻时农民容易采取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例如不合法的上访、投诉甚至演变为暴力对抗、私人攻击等,从而阻碍了农民政治参与的合法化与规范化;最后,农民参与意识具有目的性的特点,大多数农民进行政治参与前提是这种参与可以实现他们某一特定的利益要求和愿望,否则很难驱使农民进行政治参与。

(四)农民民主法律意识缺乏

当前农民民主法治意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还有很大差距。首先,法律知识欠缺,与城市公民相比农民法律知识普遍缺乏,他们对我国现行的与农村居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不熟悉或根本不知道,很多人不知在遇到利益侵害时应该报警、找律师或法律援助,不懂得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其次,传统“人治”观念仍存在于农村,崇拜权力而漠视法律的现象虽然在减少,但在很多地区却长期存在,“走门路”、“托关系”,使权力超越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使法律在农民心中缺乏权威性。最后,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约束相比,农民更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和相逢习俗的对于行为的调整,当这两种行为调整方式发生冲突时多数农民就会将法律放到次要的地位。

二、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现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一)主体意识缺乏使村民自治缺乏内源性动力

村民自治的发展不仅有赖于政治制度设计的完善,还有赖于源于农民主体意识的成熟,而且后者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自觉的、自主的、独立的农民主体意识能够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内源性动力。当前我国农民的主体意识具有功利性和从众性的特点,缺乏真正主体意识应当具备的自觉性、自主性、独立性。农民主体意识自觉性、自主性、独立性的缺乏使农民容易对村民自治形成片面的、错误的认识,难以产生自觉参与其中的意愿,更难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参与促进村民自治的良性运行发展。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形式主义”,例如“走过场式”的村民选举,在削弱村民自治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的同时,也是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难以为继。追根溯源,这种状况的发生正是因为农民缺乏自觉的、自主的、独立的主体意识使村民自治缺乏运行的内源性动力。endprint

(二)权利责任意识发展不平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性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其功能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对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作出合理安排,村民自治功能的实现以维护村民利益为目的,同时也需要农民以负责任的精神履行各项义务落实村民自治的功能。当前,农民权利责任意识发展不平衡,权利意识凸显责任意识弱化的倾向、农民经济性权利意识强于政治性权利意识的特点使农民在村民过程中易出现乐于享受权利而怠于履行责任、重视经济性权利而忽视政治性权利,从而给村民自治造成意想不到的困难,例如在落实村民决定的过程中会出现部分农民缺乏责任意识因为个人私利抵制甚至阻挠落实决定的现象,使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处理很难达到好的效果,不利于维护村民长远利益,也不利于实现村民自治的功能。因此农民权利责任意识发展不平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性。

(三)被动的参与意识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合法性

村民自治从本质上说就是对乡村公共权力运用,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运用乡村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农民以参与的形式予以的认可。而目前农民参与意识呈被动化状态,农民这种被动式参与意识使农民或远离村民自治,或以消极的方式参与村民自治,甚至以负面的形式参与村民自治,农民这些行为都难以形成有效的政治参与使村民自治所作出的决议、决策是合众意的结果,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获得运用公共权力的形式上授权,使村民自治具有合法性;有时反而会削弱村民自治的合法性,使得村民自治组织缺少运用公共权力的形式上授权,导致 “村民自治”变成“村民不治”甚至“村民他治”,这就违反了村民自治的初衷。例如在村民自治过程,由于农民被动式的参与意识使农民不愿意参加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使得村务的决策成为少数人的私领域,使村民自治失去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意义。因此被动的参与意识会导村民自治合法性的降低。

(四)法治规则意识缺乏降低了村民自治的有序性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有序运行的过程就是农民有意识的运用民主的方式、用法治的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而当前农民法治规则意识发展水平与村民自治所期望的水平还有一定差距,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行为,但远远达不到维护村民自治良性运转的程度,甚至出现由于法治规则缺乏而扰乱了村民自治秩序的现象,例如,某些村干部在民主决策过程中大搞“一言堂”,对村务独断专行,造成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抵触情绪。另外公共事务的决策中不可避免出现损害某些个人私利的情况,而法治规则意识的缺乏会使利益受损的村民出现“大闹会场”的行为,甚至会将这种公共决策归咎为村干部的个人行为,对村干部进行个人报复。这些由缺乏民主法制意识的行为不仅不利于通过有序政治参与解决问题,更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有序进行。因此,农民法治规则意识的缺乏会降低村民自治有序性。

因此,我们需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借鉴外国公民培育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当前农村发展实际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提高农民的公民意识。一方面我们要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培育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体的农村公民社会,另一方面,我们还要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切实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活动,使农民接收到的公民认识在实践中内化成为公民意识。此外我们还要为农民公民意识的行程创造良好的在经济、文化条件。希望通过以上途径的完善促进农民公民意识的快速发展,从而使农民早日成为现代社会的理性、成熟的公民,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合格的实践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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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海程(1988.10- ),男,山东莱芜人,本科,山东省蓬莱四中,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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