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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4-08-15刘一颖

江苏科技信息 2014年14期
关键词:信息

刘一颖

(南京师范大学档案馆,江苏南京 210023)

0 引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产生于200多年前的18世纪70年代。1766年瑞典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该法确立了政府文件公开的制度,规定民众有权阅读并出版任何政府文件。进入20世纪90年代,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互联网蓬勃发展,人类社会由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迈进,极大促进了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从整个社会来看,大部分有价值的信息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一方面,政府是信息的收集者。另一方面,政府是信息的产生者。公众有权利获得这些信息,并以此为导向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因此在信息时代,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建立和发展本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就成了各国政府共同的选择。政府信息的公开和开发利用程度,已经成为衡量各国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1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及其意义

1.1 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学界认为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理解其含义。微观意义上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行为;宏观意义上是指规定行政机关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行政管理信息的范围、主体、程序、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1.2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首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转变,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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