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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视域下的法院案例指导制度

2014-08-15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案例法律制度

周 洁

(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开始实施。最高院所施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其主旨是通过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使各级人民法院在裁判中统一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使人们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接受指导性案例的教育指引,形成对于法律的一体化遵守。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并非完全的新生事物,从1984年最高院创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正式发行),就开启了在《公报》上刊发各类典型案例,用以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模式。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化就是在总结多年案例发布指导经验和有关地方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

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表面看似乎没有相关性,一个是关于法律的具体适用,另一个是关于法律的解释;但是,从深层次看,二者有着很必然且有待厘清的关系。尤其是案例指导制度与刑法具体适用解释之间的关系昭示着我国刑法适用解释的价值正在被最高院所认可,并将借助指导性案例的渠道来发挥其作用。

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定位

案例指导制度的精髓在于发挥司法的独立性价值,将弥补立法缺陷和顺应社会发展、统一法律适用的着力点,从以往惯于依赖立法和变相立法(颁布抽象司法解释)转向司法,将法律的生命力延展更多地诉诸于法律适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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