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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及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

2014-08-15□郎菁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核算企业

□ 郎 菁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116)

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可能会因债务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就是坏账。企业因坏账而产生的损失即为坏账损失。对于坏账损失的核算,会计上有两种方法,一种叫直接转销法,另一种叫备抵法。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用直接转销法核算坏账损失,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本文举例对比分析此两种核算方法的区别及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

例如,2013年12 月31 日,甲企业应收及预付款余额为1000万元,2014年2 月,甲企业的一家债务人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乙企业前欠甲企业5万元货款无力支付。

一、若甲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应该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所谓直接转销法,就是日常核算时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直接冲销应收款项。

故《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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