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2014-08-15袁明亮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3期
袁明亮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06)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因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甚至社会观念等的不同而导致国家间关系愈加复杂,国家间的敌对与合作随着各自利益的不同而改变。新闻上常有某个国家对其他国家实施制裁的消息,例如,2011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禁止美国银行与全世界跟伊朗央行做交易的任何金融机构有金融往来,以此来实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在这个例子中,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迫使其他国家不敢与伊朗进行交易,如韩国在那之后宣布停止进口伊朗石油,第二天伊朗外交发言人声称将全面停止进口韩国产品。在这个案子中不论美国与伊朗的以往历史与对错,美国对伊朗实施经济制裁是自己国家的政策,属于自己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受其他国家干涉,但这其中又威胁其他国家与之停止金融往来,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权利滥用。这种情况在国际社会上颇为多见,例如,有国家与国家间的、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家与他国企业、个人之间的,经常会涉及权利滥用问题。那么,怎么辨明是国际社会的权利滥用呢?我们必须明白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一、国际权利滥用理论概述
在讨论国际的社会权利滥用之前,必须先理解权利滥用。什么是权利滥用?我国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一是目的说,如我国台湾学者黄異先生认为:“所谓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之行使非为该权利存在之目的,而是为达到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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