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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证据收集方法——以职务犯罪证据收集为视角

2014-08-15陈子军

关键词:情报信息侦查人员职务犯罪

陈子军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江苏 南京 210023)

目前,有效遏制贪污贿赂在内的职务犯罪,就必须提高侦查机关的侦查办案质量,而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职务犯罪的证据收集是查证相关贿赂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是迫使职务犯罪主体认罪伏法的有力武器。同时,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进行了相应规定,本质上对证据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如何探索新方法、新手段和新模式,加强职务犯罪证据的收集方法研究,积极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成为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紧迫课题。

一、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证据收集之挑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规定

我国新刑诉法规定了对非法证据的“强制性排除”规则和“自由裁量排除”规则,具体包括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两种情形,即强制性排除和自由裁量排除。当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应当强制性排除;当侦查人员取得的物证、书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没有予以补正或者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也将被裁量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为了贯彻比例性原则,中国刑事证据法独创了一种“可补正的排除规则”,将司法实践中侦查主体通过轻微程序违法行为以及通过技术性违法性质的“程序瑕疵”获得的证据称之为“瑕疵证据”,遵循可补正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限制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能力的规则。随着侦查认识认的发展,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在中国传统侦查活动中,即使是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在证明事实真相上的价值,也不因收集手段的非法性而有所降低,导致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现象泛滥,侵犯人权现象突出。所以,传统侦查活动很少研究证据能力问题,新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侦查取证 (程序问题)手段与证据能力(证据问题)统一起来予以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规范的是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一般来说,侦查人员如果没有遵循法律规定要求的证据调查程序,就被认为是非法的证据调查程序,所获取的资料就不能被赋予完整的证据能力,不能成为逮捕、预审和提起公诉的基础。所以非法证据主要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 (可采性)来展开,是对侦查过程中侦查主体提出的证据何者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的一种判断。

在侦查模式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相关的法律制度,具有辅助和完善侦查办案的手段价值。由于传统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一对一”证据形态大量存在,原始证据比较单一,对行受贿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证据依赖性强,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的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限制职务犯罪侦查主体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能力的规则[1](P305-3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相关的法律制度,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之目的,通过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制裁和控制,达到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目的。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指引功能,能够指引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恪守法定程序,从而有利于侦查机关严肃执法,防止或者限制侦查人员侵犯个人隐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挑战

部分侦查人员深受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片面追求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不惜违反程序,人权保护意识淡薄,重打击轻保护以及重口供轻证据等传统办案思维仍然根深蒂固,由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颁布和施行后,职务犯罪侦查主体在办案中可能遇有以下三方面挑战: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人员人权保护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提出更高要求。在传统部分侦查人员不注意证据的可采性,导致证据意识较弱,难以适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传统职务犯罪侦查中,由于受贿行贿多是一对一进行,从行贿人的违法犯罪性和获得利益的非法性角度而言,他们很少愿意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所以,侦查人员多是依靠讯问犯罪嫌疑人来获得相关证据材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提出对于那些已经查明案件真相,却无法证明的案件带来严重困难。职务犯罪侦查主体只有积极探索职务犯罪侦查新方法、新思路,并依法去寻找发现和掌握犯罪证据,才能在整个侦查办案过程中掌握主动权,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主体运用相关侦查措施提出新的挑战。有些法律法规对侦查措施的边界规定不清,譬如在职务犯罪证据收集中,讯问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侦查人员常使用诸如“示假隐真”、“声东击西”等带有引诱、欺骗性质的谋略手段,但这些讯问谋略与非法威胁、欺骗讯问边界难以准确厘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颁布和施行,使得一些通过正当的讯问谋略方法而取得的口供被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这给对口供仍有较强依赖性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传统的侦查模式提出挑战。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特别程序法,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都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措施进行的。即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后,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基本上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这是典型的“由供到案”的侦查模式,侦查主体仅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侦查的唯一或首选手段,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性,导致传统的有供到案的模式陷入被动境地。

二、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之必要

在当前形势下,为了积极应对新刑诉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新要求,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工作必须进行战术调整。在当前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进一步增强职务犯罪侦办效果,非常有必要积极采取高科技证据收集方式,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方法,以此主动应对新形势下侦办职务犯罪的挑战。

(一)职务犯罪信息化证据收集是严峻反腐之必要

在严峻的反腐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线索少,案件发现难,案件查办难”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侦查部门各项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根据形势变化,更新办案思想观念,转变全新侦查模式,探索和使用“信息化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这种新机制,化被动为主动,进一步提高与职务犯罪活动做斗争能力,实现从口供中心型侦查向信息中心型侦查转变。

(二)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是提高侦查效率之必要

传统职务犯罪分子因为侥幸心理之缘故,尤其对于贿赂犯罪案件,认为侦查机关基本没有证据,所以在侦查过程中通常拒供[2]。信息化时代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须强调侦查工作的信息化,必须将把信息化侦查战法融入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为适应社会转型期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侦查部门应该利用最新成果,综合运用多种侦控手段,实行信息化作战,这既是侦查工作提高破案效率、节约破案成本、替代传统侦查模式和办案手段的有效途径,也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生命线和新的增长点。

(三)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是理论联系实践之必要

信息化侦查是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侦查机关也越来越重视加强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研究已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正是在这种形势下,近年来高检院明确提出要努力提升职务犯罪信息化证据收集水平,建立和健全涉案职务犯罪信息全国共享机制和快速查询通道机制建设,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数据库,积极探索信息引导侦查机制等新举措[3]。

三、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的实施

职务犯罪信息化证据收集主要是指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现信息引领实战的目的,借助于多种高科技设备,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法,全面收集相关职务犯罪信息,并对所收集到的职务犯罪基础信息和资料进行分析和综合研判,从而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决策的准确性的一种侦查工作机制。具体来说,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之实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一)构建主动发现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平台

信息化侦查,主要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所搭建的各类平台,并采用数字化手段在各类平台上开展侦查活动[4]。其中,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是信息化侦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海量的信息和质量可靠的信息才能使其成为有源之水、有本之木,因而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收集是信息化侦查工作的重要环节,侦查机关必须投入相当多的时间与精力构建专门的情报信息机构,建立与职务犯罪有关的基础信息库,大量、系统地收集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特别是职务犯罪的行业情报,建立以网络为平台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综合查询系统,譬如设立涉案资产信息查询平台;与有关部门配合设立通信记录查询平台,用于查询涉案人员的通信记录;设立涉案人员行踪信息查询平台,建立与交通车辆牌号信息系统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该努力提高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的情报信息发现和收集的能力,通过监控社会相关行业,并积极构建特情网络等多种渠道,把情报信息收集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侦查部门还应认识到,群众的参与和举报是发现职务犯罪情报信息不可或缺的渠道,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提高群众的参与度,最大限度地收集职务犯罪涉案信息。

(二)建立高度共享的情报信息网络平台

为了应对不断变化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形势,侦查部门情报信息机构只有建立并完善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工作格局,才能达到打击和防范职务犯罪的目的。因为现代社会,职务犯罪信息获取的多寡直接决定着侦查活动的成败,而在当前社会条件下,信息量空前复杂多样,仅靠某些自然人甚至几个部门很难收集到侦查机关所需要的全部信息。所以,为了发挥情报信息价值的最大化效益,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建立一个高度共享、上下联动的信息网络平台,整合和盘活信息资源并形成有效情报。首先,必须立足全局,积极做好相关制度建设,由一个统一的部门来组织管理情报信息工作,并积极搞好情报共享规划,以侦查机关内网为依托,设立职务犯罪信息共享平台。侦查部门应该对原来分散的情报信息机构进行整合,打破部门间的壁垒,成立统一的、综合的、权威且高效的情报部门。其次,不同地区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及时总结不同行业、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及侦查策略,以共享的形式促进信息交流与沟通。最后,逐步实现政法部门以及系统外部的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的共享。整合侦查机关与民航出票记录信息系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从而有效实现对涉案人员行踪监控。

(三)加强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高技能的情报信息专业队伍

情报信息分析和研判人员是整个职务犯罪证据收集工作的核心与枢纽,他们将分散、孤立的情报信息归纳整理,并进行分析研判,从而将情报信息工作效能发挥到最大效益。所以,建立一支专业的情报信息分析和研判队伍就显得非常迫切。因为,收集到的职务犯罪信息只有经过专业情报信息人员的及时整理、加工,并仔细鉴别、判定和评估,才能形成侦查部门有用的嫌疑线索。情报分析人员应具有敏锐的获取和运用动态涉案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获取的涉案职务犯罪信息进行梳理比对、分析和研判,注重“个案研判与类案研判”相结合,及时进行客观分析,对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研判。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工作也应加强对嫌疑人职权范围、涉足过的工作事宜和其较为固定的交际圈的信息的调查。同时,情报信息分析人员要着眼于涉案信息的潜在价值和后续发展,运用“质疑”意识,关注“另类”现象,正向推理,逆向思维,对涉案信息进行“经营”,促进职务犯罪信息化侦查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四)职务犯罪证据信息化收集

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化证据收集需要侦查人员积极围绕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平台,通过系统分析、比对等手段、方法等,有意识、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要使职务犯罪信息化证据收集过程高效运行,必须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关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制度,建立侦查情报信息登记制度以及侦查情报信息审查等制度,从而使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有章可循。其次,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的证据收集,侦查人员应积极运用多种侦查措施,结合侦查谋略的运用,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侦查高科技器材装备进行相应的证据收集。新刑诉法规定,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等根据侦查犯罪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侦查措施。所以,当侦查主体发现某些嫌疑对象具有重大贪污贿赂的,可以将这些嫌疑对象列为刑嫌人员,及时通过其他一些侦查措施查询其银行账户等方式来获取侦查线索,跟踪后来财产增值情况,监视其财产是否出现异常,从而预先发现相关违法犯罪信息,为迅速获取相关案件线索和案件的突破口提供条件。最后,为了在职务犯罪中进行信息化侦查,侦查部门可以根据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特点,在那些容易滋生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部门与行业中,积极安排或发展特情人员,从这些部门行业内部挖掘案件线索,通过特情人员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侦查机关对一些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能够掌握侦查的主动权,从而更好地为侦查服务[5]。

四、结语

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是一种全新的侦查模式,这种模式的实现主要通过对信息的收集、管理、研判和共享等措施,使高科技与证据收集工作能够有机结合在一起,从而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工作效率。侦查机关只有不断加强对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完善信息收集机制,建立侦查犯罪侦查机关内外信息共享制度,建立高技能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分析研判人员,结合侦查谋略的运用,对收集到的举报、检举等案件线索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共享资源库迅速查询相关信息,评估线索价值,确定侦查路径,发现收集证据,才可能提高职务犯罪侦查的能力和效率。

[1]陈子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办案之影响[C]//侦查论坛:第12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陈子军.职务犯罪心理分析论[J].学术论坛,2013(1).

[3]高大中,等.信息引导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初探[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0).

[4]李双其,曹文安,黄云峰.法治视野下的信息化侦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5]秦晓杰.检察机关应如何加强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发现能力[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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