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二元利益的保护模式
2014-08-15张梦夏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个人资料
张梦夏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巨大商业价值被不断发掘,网络行为记录、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址等都可以被商家用作个性化商品或服务推销和宣传的工具,个人信息商品化正掀起浪潮。此时,传统看来具有强烈人格属性的个人信息,在财产利益逐渐凸显的形势下,究竟应该依托何种权利进行法律保护成为难题。而该问题的解答在这一新生制度中又居于核心地位,直接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体系构建和路径选择。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提及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权,并且认为这是一项消费者的人格权利。那么人格权真的可以保护商品化下的个人信息吗?
二、个人信息的二元利益
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的定义是“与一个身份已确定或者身份可确定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身份可确定的人是指其身份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特别是通过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一个或多个与其身体、生理、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有关的特殊因素来确定的人”。[1]从以上定义看,个人信息的范围极宽,几乎一切能够起到识别作用的直接与间接的信息都可以纳入其中。
在传统人格权体系下,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已经分别对自然人主体的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要素进行了保护,为何还需要个人信息权呢?笔者认为,不是因为个人信息权的客体范围更宽泛,而是因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侧重点完全不同于以上几种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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