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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中的“法”义

2014-08-15周世海

传播与版权 2014年2期
关键词:老子法律

□ 杨 勤 周世海

《道德经》为春秋末叶周朝守藏室之史老子所作,也称《老子》。此书是老子思想总的概括和反映。在结构上,《道德经》传统注释分为“道篇”与“德篇”两部分,经由“物理→哲学→伦理→政治”①刘小龙:《老子原解》,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38页。的逻辑层层递进,由自然之道进入伦理之德,最终归宿于对理想政治的设想与治理之道,也即从自然秩序中找出通向理想社会秩序的光明正道。本文试图在文简义丰的《道德经》文本中建构老子关于“法”的义理。

一、《道德经》文本中的“法”

《道德经》中涉及“法”字的论述仅有两处。一是《道德经》第25节,老子在谈到道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时,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法”与法律之“法”的含义相差极大,道法自然之法更多是对自然规律、自然力以及自然规范的效仿与遵守,因此此“法”与西方近代自然法主张公平、正义、法治、自由等理性的精神理念不同。二是《道德经》第57节,老子在构筑“以无事取天下”为核心的新型政治理论时,提出“法物滋章,而盗贼多有”。即治理国家,如果法律制度过于彰明,盗贼反而增多。此处关于法律制度的描述似乎只停留在“刑”的层面,即把法仅与盗、贼等联系在一起。结合全书来看,老子在《道德经》中阐述的“道”、“德”以及“小国寡民”等理想社会的大道,对于国家所实行之成文法或实证法总体而言是持贬抑态度的。他认为,统治者治理国家贵在“无为”“无事”等圣人之治,而圣人之治的手段并不是通过制定刑法等国家制度来对老百姓加以规制,圣人以合乎自然、不行强制来推行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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