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2014-08-15周思妍李秋燕
传播与版权 2014年2期
□ 周思妍 李秋燕
迈入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以来,知识产权所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使企业的财产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知识产权作为战略性资源所蕴含的商业价值逐步被金融机构所认可,传统的土地、厂房等有形担保物在融资领域的王者地位开始发生动摇,金融机构尝试探索新的信贷方式。限于企业的资金、规模等方面的缺陷,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而获得融资成为中小企业的迫切需求。
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途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别于传统的以有形财产作为抵押物的融资模式,其担保物表现为没有实物形态的著作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囿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和知识产权权利变现等多种因素的约束,在知识产权担保方面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单薄且缺乏可操作性,关联案例乏善可陈。虽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性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依然显得举步维艰。
反观域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现象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由于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较早,且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融资法律体系,相关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值得我国深入学习和借鉴。
一、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及其制度设计①林源:《欧盟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及经验借鉴》,《开发研究》,2008年第6期。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实施新经济政策,集中力量和资金投入高新科技领域,鼓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利用知识产权获得最大的经济份额,推动知识产权成为美国未来发展的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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