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察权的职权配置
2014-08-15孙明泽李玉晶
宜春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孙明泽,李玉晶
(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 401120;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6)
一、检察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检察权的配置是同时具有借鉴外国检察制度和我国古代御史制度的结晶,同时具有了古今与中外的因素,检察权的配置也具有其特有的理论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中。
第一,检察权的存在受到分权制衡理论的影响。分权制衡理论是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制度中的一种理论,以美国为代表,主要体现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这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典型的宪政构建模式。[1]虽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绝对的摒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我国的权力配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三权分立制度的影响。只不过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权力制约模式。检察权的存在就是这种权力制约模式的体现,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目的是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其他国家机关,防止权力的过分膨胀,但是,这种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法律监督权的存在是否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同时,我国的这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所产生的一种诟病是司法腐败的加剧与司法资源的浪费,给予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多也不见得一定能够产生比人大监督更好的效果。……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