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熏陶——普通音乐教育的价值依归
2014-08-15封琴
扬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封 琴
(扬州职业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9)
“乐者,通伦理者也”。我国第一部音乐专论《乐记》中,开宗明义指出了音乐和伦理之间存在的相通相融的关系。音乐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声音来反映社会现实、表达思想感情,它同伦理道德有着共同的社会本质,都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并为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服务。“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音乐首先是艺术,但因为关乎人们的思想情感和生活情态,而又不仅仅是艺术,更是一种人的伦理活动。通过音乐传递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应为音乐教育尤其是普通音乐教育的应有之意,在普通音乐教育实践过程中,强化伦理熏陶,发挥音乐的道德涵育功能,应该成为普通音乐教育的价值依归。
一、音乐与伦理密不可分
音乐求美,道德求善,美与善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孔子云:“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德音之为乐”,音乐与伦理一直是相互融合、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他们共同体现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程度,体现着人们的精神面貌,音乐是美与善、德与艺、情感与理性的有机结合体。“在音乐实践领域中,善是指音乐人行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之合目的性,美是指在这种合目的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对音乐人的能动创造性、智慧、才能和力量的现实的肯定,主要是对其音乐作品的肯定。”[1]美与善的社会内容互有交集,一方面,美以善为前提,人类的一切美的创造性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有益于社会和他人,推动社会的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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