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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登记制下的社会组织行政监管研究

2014-08-15叶卫平

天府新论 2014年5期
关键词:管理

黎 军 叶卫平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称《方案》)提出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等改革要求。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为什么需要从双重管理制向直接登记制过渡?直接登记制施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哪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在《方案》提出明确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目标要求的前提下,仍需要对社会组织的制度现状和制度变迁内在逻辑作深入研讨。基于这一考虑,笔者对北京、上海、深圳、厦门、无锡、温州等地的社会组织管理现状作了调研,希望通过对不同地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差异以及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效果进行比较,以期取长补短,推动直接登记制下社会组织行政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嬗变及其内在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经历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双重管理到一元管理的嬗变。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政府机构不再以专业经济部门分钱、分物并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为特征,而是简政放权,搞活企业,同时也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如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转变等目标,中央撤销了一批专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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