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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用问题思想理论根源的解析与应对

2014-08-15胡慧玲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公务员信用权利

刘 琳 胡慧玲

(中共广元市委党校,四川广元628017)

一、政府信用问题的现状

所谓政府信用,是指社会公众和政府系统内部对政府及其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守约重诺的能力、意愿及行为的评价。具言之,我们可在法学上将政府信用界定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政府系统内部对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作出其他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行为以及从事民事活动时,对其信誉状态的一种客观评价。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社会的第一信用,对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起着示范、导向作用,与国家的长治久安密不可分,对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然而,我国政府目前的信用状况却并不理想。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子刊——《小康》杂志2009年对我国“信用小康”进行的调查显示:相对人际信用和公司信用,公众更担心政府的信用。有49%的人对政府、人际、公司三类的信用危机表示“都非常担心”,37.8%的人则更担心“政府”的信用危机。2009年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有所降低,例如在“您相信政府公布的各种社会经济调查数据吗?”的调查中认为“仅作参考,掺假的成分很多”或“绝对是假的,从来都不信”的比例竟高达91.1%,而在2007年的调查中这个比例是79.3%,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度直降10个百分点。再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政协组织的有关调查显示:政府有些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对企业的承诺,企业对政府有些部门的信用评价不高。被调查的企业认为政府承诺全部履行的占4%,而认为很少履行的占10%,基本履行的占50%,部分履行的占36%。2013年初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中国的政府信用状况进一步下滑。由此可见,我国政府信用面临着严峻形势,我们应当对此加以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二、我国传统信用思想剖析

我国政府信用现状堪忧,究其因由,不外乎思想和制度两个层面的原因。目前,我国政府信用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有待丰富。但相对而言,学界对其制度层面的探讨稍显丰富一些,因此本文将重点对政府信用问题的思想理论根源进行解析。

信用思想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思想渊源,其相关理论早在《尚书》、《周礼》中就有所论述,而在我国封建时代基本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在著述中对其的体现更是不胜枚举。《论语·为政》中说“人而无信,不可其可也”;《论语·学而》中有“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孟子·离娄上》中讲“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礼记·大学》中“诚意”是“八条目”之一,是连接“格物”、“致知”与“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成为道德内养与外成的关节点。在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信”被认为是做人的根本,也是人际交往必须遵守的规则,同时还是统治阶级维持社会秩序、治理国家的重要保障。它被看作是一切道德行为的根本和基础,也是道德修养的关键。儒家五常也包含了仁、义、礼、智、信。可见“信”在我国是有其牢固思想根基的。然而,我国传统信用思想只强调信于君、信于友,当然也包括基本的商业信用,但政府应当守信于民的思想却相当淡薄。究其因由,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关键。古代君王、官员崇尚驭人之术,鲜有人会将对民众诚实守信看作一种美德和义务,即便涌现过一些所谓明君或优秀官员,其也并非将守信于民当成自身应尽的义务,而只是深知只有善待民众才能维系国家的统治秩序,才能维护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如唐太宗曾云:“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他深知,若不善待民众,那么民众亦可覆舟,因此他勤于治国,终成一代明君。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信用思想在我国传统思想观念中是缺乏基础和沉淀的。

三、我国政府信用面临困境的思想理论根源

随着西方民主思想的传播和新中国的建立,曾经在中国扎根了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开始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先进的民主法治理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民主法治思想已在我国生根发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已被国家提上日程并作为重点工作积极推进。但不可否认,我国的政府信用状况仍不理想,且呈日益下滑趋势。

(一)古代封建思想余毒未清,“官本位”思想和等级观念严重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却不足百年,一些封建落后思想难免还残留在我们的思想观念之中。最为严重的便是“官本位”思想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等级观念。所谓“官本位”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价值观以“官”来定位,认为官大社会价值便高、官小价值便低,认为“官”高于其它任何职业。几千年来,儒家思想在我国占据着统治地位,而其中的官本位思想便长期影响着我国的价值观。儒家认为“学而优则仕”,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对仕途一径极为推崇。儒家还强调官应当治理社会和驯化民众,宣扬人治即官治。而今,在“官本位”这种腐朽落后思想的腐蚀下,有的政府官员在人民面前仍会怀着特别的优越感,认为自己理应凌驾于人民之上,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做出伤害人民,破坏党民、官民关系的违法乱纪之举。更令人无可奈何的是,有些民众自己也会认为,在封建王朝的几千年里人民一直是被驯化者,而官员一直高高在上,其思维惯性还未彻底转变过来。因此,政府及其官员应当信于民、为人民服务这样的民主思想,在缺乏相应历史思想基础的现实,我国特别需要凝心聚力。

(二)我国传统思想认为守信属于道德范畴,缺乏契约精神的积淀

中国传统的信用观认为守信属于道德范畴,强调人主观的心理品格,并未将其上升到律法的高度。中国传统思想宣扬忠于君、信于友,虽也包含商业交往中的商业信用,但其显然只是前两者的陪衬。“官信于民”这一观念更是中国传统观念中所缺少的,它是随着西方民主思想的传播和我国法治国家的建立才逐步被熟悉和接受的。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与西方相比我国传统文化缺少契约精神的积淀,政府信用思想缺乏牢固的思想根基。

(三)政府信用理论体系不成熟

由于我国政府信用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因此,国内多数学者都以社会契约理论等西方政治学的基础理论作为我国政府信用的理论支撑。诚然,西方政治学基础理论是人类先贤的智慧结晶,被全世界的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接纳和推崇,且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理论确实是政府信用的理论基础。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该理论是缺乏针对性的,我国目前的很多具体问题并不能从中找到答案。因此,单纯的对其进行理论宣讲难免显得死板和抽象,缺乏实效性,应该有针对性较强的基础理论来扫清封建思想余毒,指导我国的政府信用实践,重塑政府公信力。

(四)政府及其公务员思想认识不到位

当前,政府公务员本应扮演好“人民公仆”的角色,一切为了人民,积极为人民办实事。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思想和价值观异化严重,加之某些官员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思想认识落后,还保留着封建官僚习气,使得其在行权过程中缺乏信用、民主理念和服务意识。此外,某些政府公务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在行使职权时分不清主次,以个人好恶为主,不以人民的利益为先,甚至为了自身利益损害人民利益。例如,在行政允诺中,某些政府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对相对人言而无信,相对人达成允诺条件,政府却不按允诺内容予以兑现。政府如此失信于民,不仅行政相对人会心怀不满和怨气,普通民众对政府的行为也不会认同。

(五)公民的权利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目前经济水平还不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偏低,尤其是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已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众所周知,我国老一辈人的文化教育是非常不足的,他们当中很大一部分人出生于解放前,受封建思想的荼毒更为严重,从而导致其自身的权利意识不足。老一辈的耳濡目染,加之我国文化教育条件的限制,使得年轻一辈中也有很大一部分人,或由于本身政治文化知识的缺失,根本对自身权利一无所知,或是即便知道了也不以为然,从而表现出其缺乏行使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如此一来,不仅某些政府及其公务员不认为自己应当对人民守信,而且人民自身也缺乏权利意识,那么,我国政府信用存在严重问题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我国政府信用思想问题之应对

(一)加强政府信用基础理论研究,夯实理论体系

政府信用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理论指导,国内虽然有一些研究成果,却不成体系,也尚未产生权威理论。因而使得学者们各自为政,研究成果缺乏承续性和系统性,基础性的理论体系研究则更是贫乏。因此,本文认为基础理论研究应当成为政府信用未来研究的一个重点。有了基础理论的支撑,我们才能在政府信用建设的实践中掌握更多的主动,用理论指导实践,再在实践中对理论进行进一步修正,促成理论和实践的良性互动,我国的政府信用建设才能更具实效。

(二)加强对公务员的宣传教育,使“官信于民”思想深入人心

公务员是政府的细胞,政府信用的好坏与公务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因此,加强对公务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务员思想认识,使其用科学的思想指导自身以诚待民、正确行权是改善我国政府信用状况的良方。所谓的宣传教育并非单纯地进行宣教培训,还可以收集整理政府信用案例印刷成册,指导公务员进行学习。案例包括正面和反面两类,案例中政府的名称可以用实名,对于信用表现差的政府部门要引以为戒,同时对信用表现优秀的政府部门也是一种间接的勉励和嘉奖。另外,各地方可以在每个周期对本级政府部门的信用状况进行统计,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找出自身的优缺点,组织公务员进行学习,并以官方途径向社会公布,以便社会公众了解、监督。

(三)加强公民权利意识培养,提升公民行权能力

国内客观条件使然,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不高。根据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当然公民个人并不能代表人民,但公民也享有丰富的权利。而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明确自己的权利,甚至可以说多数公民对自身的权利认识是不清楚的,知晓如何行使权利的则更少。当今,我国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公民的权利意识培养也应主要靠政府来组织推动。例如,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专业人士在社区、街道等居民较为集中的地方举行免费讲座,对公民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进行讲解、宣传。一次两次或许收效甚微,但若是长期坚持,为人们营造出权利氛围,那么其权利意识的觉醒便是必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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