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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责任的多元类型及内在关联研究

2014-08-15王仰文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4年5期

王仰文

(聊城大学 法学院,山东 聊城 252000)

责任问题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政府公共权力运行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重要保障。行政决策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类型的多元性。正确把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多元化类型以及各类型之间的相互关联,对于构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类型体系,实现责任追究的过责相当,责当其罚,防止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现象,促进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公正、合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多元类型划分

1.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多元类型。第一,从政府权力行使结果的性质来看,可分为积极责任追究和消极责任追究。积极责任要求行政决策主体不但要积极作为,而且要正确作为;消极责任则是行政决策主体在不作为、或者违法作为所负的否定性后果。第二,从行政决策责任产生的原因来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可分为主观责任追究和客观责任追究。主观责任是职业道德的反映,包括伦理准则与道德规范等等。这些往往内化于公务人员的内心,与其公职身份相关的道德要求,它高于一般意义上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又同时包含客观责任类型的精髓和要义。客观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公民负责、公共行政人员要对民选官员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上级负责和为下级负责。第三,从行政决策责任承担主体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可以分为个人责任追究和集体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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