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语言文字诉讼权的法律实现
2014-08-15才让旺秀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3期
才让 旺秀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指我国少数民族民族公民都有自由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是国际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城镇化不断推进,以及“城乡之间巨大的经济差异和收入差异”[1]在短期无法消除等原因,少数民族流入城市的运动将持续进行,在此过程中因文化冲突和利益纷争所导致的矛盾纠纷和司法争讼不断增多,如何保障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语言文字诉讼权确保司法公正,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项城市民族问题,为此,笔者基于课题组在成都等几个城市的深度访谈调研就此展开探讨。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语言文字诉讼权利实现的挑战
《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全国流动人口1.47亿人的6.64%,已达978.4万人。[2]若用官方公布的2010年我国流动人口为2.61亿[3](P122)推算,该年我国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规模已达到1733.04万,并依此为基础平均每年150多万递增,其中大部分进入城市,在这一背景下,城市司法机关面临以下几个方面挑战:
第一,大量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涌入,涉及民族因素案件持续上升。以上海为例,2009年上海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13.67万人,[4](P352)到了2010年底,已达到17.79万人,[5](P110)涉少数民族语言的案件大幅度递增。
第二,对少数民族法律翻译的需求迫切。当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仍使用本民族语言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就会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遇到司法案件时,需要借助翻译人员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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