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区民间纠纷习惯法解决机制
2014-08-07安静
行政与法 2014年6期
摘要:对于法人类学而言,社会纠纷的产生与解决对社会平衡稳定而言意义重大,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纠纷是主体间均衡状态的秩序倾斜,研究纠纷的发生、成因及解决方式是法律研究新的命题和方向,这样的研究成果会成为社会变革的导火线或动力。对于纠纷的解决,规则制定尤显重要,但规则又与权威、文化等要素息息相关。藏区存在特殊的高僧解决民间纠纷的模式,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了藏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解答了霍布斯提出的“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命题。
关键词:法律人类学;法律文化;高僧权威;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6-0084-05
收稿日期:2014-03-04
作者简介:安静(1971—),女,内蒙古包头人,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民委社科基金项目“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SCZ001。
2014年3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西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牢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坚持依法治藏。[1]在藏区依法治藏不仅要依靠国家法的威严,还需要习惯法的补充和支持。因此研究和探讨藏区习惯法,研究藏区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意义重大。
对于法律人类学而言研究纠纷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纠纷研究即进入法律人类学学者的视野。到了20世纪50年代,格拉克曼、博汉南、霍贝尔、波斯皮士尔、埃文思一普里查德、里斯曼、阿诺德、特纳等研究者对纠纷和冲突的研究卓有成效,特别是提出了“法律多元主义”的话题,即所有的社会解决纠纷问题,都有自己独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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