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法学教育的 规定性及其目的
2014-08-07李杰赓
行政与法 2014年6期
摘要:诸多学者对当下大学中的法学教育脱离实践之现象进行了批评,并提出了大学中的法学教育应该进行实践化的转向这一观点。该观点与大学中法学教育的效果和社会需要不相适应有紧密关系,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本文认为,大学中的法学教育不应完全以经验为导向,更应重视法律精神、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法律基本理论的传授。
关键词:法学教育;经验导向;法律思维;法律善治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6-0054-05
收稿日期:2014-02-09
作者简介:李杰赓(1979—),男,吉林白城人,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哲学。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52年教育部对全国高等院校进行调整之后,我国法学教育的格局基本得以确定。[1]但十年“文革”之际,法学教育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度中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之后至本世纪之初,法学教育才出现了繁荣景象,特别是高校法律专业招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明显增多。然而,法学专业设置数量的增加以及招生规模的扩大,又使得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供给与社会需求之间处于失衡状态。[2]
在这一背景下,学者们对法学教育之目的及其任务展开了讨论。绝大多数学者关注到了法学教育实践的功能,因此强调法学教育应该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导向。比如王晨光、陈建民认为,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历来以传授法律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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