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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种子法》的相关建议

2014-08-07安艳阳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4年6期
关键词:相关建议种子法

摘要:《种子法》是我国种子管理部门执法监管的基本依据,对于种子市场的规范性有着根本的保障作用,基于这种地位,本文指出了几处法规中不尽完善之处,并希望修改建议能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种子法;修改完善;相关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2-04-1

《种子法》施行以来对种子市场的规范、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与地位起到了极大的支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社会的发展,《种子法》在指导实践方面逐渐显露出了力所不及之处,鉴于法规条款中的不足以及品种审定制度的不完善,亟需加快《种子法》的修改工作,为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1]。

1《种子法》法规中的不足之处

近年来,《种子法》最引人注意的便是关于品种审议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多起相关案件的不了了之,让业界的专家学者认识到完善相关的审议制度具有现实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审议制度在实际发挥效用的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表现为即便是产量高的好品种也不一定能够通过审定,不利于良种的推广与种子市场的发展;品种审定的权利高度集中,不利于偏远地区的新品种推广上市;引种规定过于严苛,只限定于相邻省份的统一生态区可以相互引种,限制了远距离的引种行为,不符合环境气候急剧改变的现状;审核存在不严格、不科学之处,难以取信于民,有些通过审核的种子竟是造成农业减产的主要原因,品种审议制度难以保证农业的发展。以下简要论述了几条法规规定的不足之处:

(1)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实践证明,我国拥有种子研发实力的企业正不断增加,有着推广经营优良品种的资格与迫切要求,而且,科研单位与学校均不是种子经营主体的首选。

(2)第二十二条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同时《农作物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需注明审定编号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号等内容,这就为许可证的审核工作增加了负担,致使完整合格的许可证表面密密麻麻,连篇的文字与数字,分不清主次。

2 修改并完善《种子法》的有关建议

想要更好地发挥《种子法》的作用与价值,就需要针对法规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与完善。针对上述《种子法》中提到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修改并完善。

2.1 严格审定制度,科学审定过程

国家可以聘请相关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人负责的审定队伍,严把质量审定的关口,落实审定中的相关责任;同时修改那些不切实际的相关规定,比如放开引种的地域限制,将那些通过国家审定的农作物良种、树种推广到全国范围内适宜其生长的生态区,生态类型相近的区域可以在获得了当地政府同意后进行种植推广,扩大良种的种植范围,提高农业产量[2]。

2.2 完善品种登记制度,保护农户权益

在许多发达国家都没有设立种子的审定制度,采用的是种子的登记制度。我国目前只有非主要农作物部门采用了登记制度。品种登记制度需要不断的实验与推广过程;品种的登记制度实施以后将有效的解放当前审核制度下的大量人力物力,从而加大了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可用的资源,保证种子市场的稳定秩序。

同时,通过严格完善的登记记录,可以落实责任,在非自然因素造成的农业减产以及农户损失的条件下,可以为农户经济的赔偿找到最应该的承担者,不仅有利于种子质量的提高、种子市场的规范,更有利于减少国家在农业减产方面的补贴支付,对于经济建设以及农业发展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最后,种子登记制度可以起到品牌保护的作用,对于新品种的培育与研发,规范种子市场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种子的质量,推动种子行业的产业化以及保护品牌所有者的权益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2.3 针对《种子法》中的具体条款进行修正

针对《种子法》中第二十八条内容的规定,可以将其修改为:引导研究开发的事业单位专职技术的攻破,经营销售的业务交由其他的市场主体承担,做到政企分开。这样研发与销售相分离,实现种子市场的专业化分工,不仅提高了效率,也可以明确利益的划分,减少纠纷;针对《种子法》中第二十二条内容的规定,建议将其修改为:把需要标注的内容限定为种子的作物名称、种子的类别、生产地点以及有效期限几项必要关键的项目即可,其他的方面可以交给其他的相关法规来规范。

3 结语

总而言之,法律法规是建立并保障社会秩序的基石,同时也是社会价值观念以及国家政策的一种反映,法规的内容应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改变而不断完善发展。唯有如此,法规标准才能真正地维护群众利益、整顿经济秩序,为社会的发展建设提供保障。所以,对《种子法》进行改进与完善应该得到相关工作人员的深入探究。

参考文献

[1] 李剑峰,蔺艳丽,杨坤.关于修改完善《种子法》部分条款的建议[J].中国种业,2013,(06).

[2] 佟屏亚.修改完善《种子法》的一点建议[J].北京农业,2010,(02).

[3] 龙艳.对《种子法》品种检定制度的修改建议[J].中国种业,2011,(12).

作者简介:安艳阳,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农艺师,研究方向:农作物种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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