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
2014-08-06张林鸿宁立标
教育文化论坛 2014年4期
张林鸿 宁立标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我国自1996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以来,法律硕士教育已经成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并且全国法律硕士教育也呈现出教育类型多元化、教育管理规范化以及授权点扩张化的态势。[1]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法律硕士教育招生规模虽不及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但已经成为备受政法机关在职人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关注并接受的提升法律知识水平和学历的重要途径。2010年以来,因教育部对在职法律硕士招生指标进行了大幅压缩,使已蓬勃发展的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在全国范围呈现出一种衰退趋势,同时加之既有招生体制的众多限制,也使实务界的一些优秀人才无法纳入到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中。为此,笔者结合贵州省对在职法硕教育的需求以及贵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教育报考与招生情况,对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招生制度改革做如下方面的思考。
一、贵州省对在职法硕教育的旺盛需求
贵州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西部省份,其落后的经济状况对于法律工作者的学历水平有明显的制约作用。这一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人才留不住,部分优秀法律人才在获得硕士学位并获得司法考试A证以后,辞职去了沿海发达地区发展;其次,优秀人才不愿意来。近年来,尽管法科学生一次就业率不高,但是法科学生就业预期较高,愿意来贵州工作的学生并不多,愿意去偏远农村地区工作的学生则更少,正因如此,贵州省公务员考试的报考热度远远低于一些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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