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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监管“盒子”引发业界两点质疑

2014-08-01邹坚贞

中国经济周刊 2014年29期

邹坚贞

7月17日,由于受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称“广电总局”)下发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监管令的影响,乐视盒子的制造商乐视网(300104.SZ)股票遭到重创,甚至一度跌停。当日夜间,乐视网发布澄清公告称,乐视网正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整改,并没有被封杀。

不少民众将此事与不久前广电总局禁播美剧的事件联系起来,不禁对广电总局提出疑问,“广电总局怎么什么都能管?”而质疑集中在两点:一是广电总局对“盒子”的监管有没有法律依据;二是目前中央号召简政放权,广电总局此举是否积极响应了此号召?

质疑一:

181号文能否作为法律依据?

据悉,广电总局此次严格监管的全部依据来自俗称的“181号文”,即指广电总局在2011年10月下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有网友认为,181号文属于部门规章,因此181号文只有在广电部门的法定权限内才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副教授王旭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目前的情况下,广电总局的行政权限主要是依靠编制管理机构的三定方案来确定,没有关于其职权的基本法律。

因此,关于广电总局的行政权限,实际是由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下称“广电总局三定方案”)所确定的。

关于181号文,王旭认为该文件甚至称不上规章,“从法律上说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叫行政规定,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能在文件中对公民设定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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