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探索
2014-08-01田华茂
银行家 2014年6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田华茂
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选择
公司治理模式类型
各国公司治理分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模式”,一种是“德法模式”。前者对公司信息披露有严格要求,强调股东至上,突出公司治理中股东作为委托人作用,属于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单边治理模式;后者强调“非投机性”稳健经营,而不是坚持严格的信息披露,突出公司治理中公司的作用,主张公司外部治理环境与不同利益主体参与的内部治理机制的平衡,接近于“利益相关者模式”。1999年,世界经合组织(OECD)颁布了《OECD公司治理准则》,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内部不同参与者(包括董事会、经理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利与责任的分配,以及处理公司事务所制定的一套规则和程序”,提倡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
在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利益相关者模式日益成为一种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与股东治理模式相比,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不仅仅注重股东利益,而且考虑了企业的公众性、社会性、协调性,逐步成为大企业、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推崇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该模式下,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管理的受托人,受托人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管理者、员工、供货商、消费者等的利益,其公司治理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而不同于股东单边治理模式,属于多边治理模式。由此我们给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作如下定义: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是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经营持续化,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以共赢和共同治理的理念,采用受托人模式对公司治理与运行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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