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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联社的法人地位

2014-08-01虎三

银行家 2014年6期
关键词:农村

虎三

自2003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新一轮改革,提出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除几个成立省级农村商业银行的直辖市外,其余各省均采取了成立省联社来承担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职能的模式。取消乡镇信用社的法人地位,成立以县为单位的统一法人,形成了省联社、地市级办事处和县级联社两级法人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农村信用社第一次有了真正的属于自己的行业管理组织。省联社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从维护行业利益、提升社会地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科技支撑、人才培养、资产规模的扩大、资产质量的提高以及经营效益的好转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明显实效,历史包袱也得到有效化解。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由于省联社法律地位的缺陷及自身定位的模糊,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其地位和职能也备受争议,县级联社的出路和法人地位问题也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2012年1月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指出省联社要逐步淡化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同时强调巩固县级联社的法人地位不变,这些在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银监部门的一系列文件中又多次被提及和强调。

单一强调县级联社的法人地位是片面的

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以及是否需维护县级联社的法人地位长期稳定是可以有多种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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