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摆正县联社的法人地位?
2014-08-01周立杨轶尘董玄
银行家 2014年6期
周立 杨轶尘 董玄
近期,笔者就金融支农政策的选择性执行问题,对河北省保定市的农信社做了调查。同时,笔者也在对甘肃省联社的培训过程中,获得了各地农信社系统主任、理事长及行长们所关心的农信社改革等信息。其中,县联社法人地位的维持,成为一个热门的讨论话题。
县联社的四个“婆婆”
目前在我国,除了四个直辖市外,现在各地区的农信社,实行的都是二级法人制度。2005年,各地取消乡镇农信社法人地位,普遍采取省联社模式后,省县二级法人,成为农信社治理结构的主导模式。
历史上,农信社一直缺乏独立地位,曾有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等多个上级管理部门(笔者称之为“婆婆”)。调研发现,如今已是独立法人的县联社,仍然面临一个“媳妇”应对四个“婆婆”的尴尬境遇。
人民银行
自农信社上世纪50年代成立起,人民银行就是农信社的主要管理者。如今,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系统、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信贷规模管控等多个方面,对县域农信社行使着管辖权。对保定若干县联社的调研显示,这几年人民银行实行贷款规模管控,依据有二:一是按照历史数据,二是按照合意贷款规模。但按照农信社的理解,这是“人为严格地管理法人,就是恶意地不给你投放贷款”,地方人行“把这个作为一种权力来使用,你不找他,不求他,就一分钱都不给你,你必须找他,这导致农信社有贷款能力,也有贷款需求,但就是满足不了,就是不能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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