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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问题的研究

2014-07-20樊玉迪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3期
关键词:性质价值标准

樊玉迪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问题的研究

樊玉迪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中,由于准则对于补价定义的不明确,当业务涉及到增值税时,对于补价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存在分歧。而且,当双方交换资产的价值之差与补价不相等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标准选择的不同可能致使结果存在差异。文章就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相应结论。

补价;增值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中指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在实务中,通常是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来界定一项业务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该项比例小于25%时,我们认为此项业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当该比例大于或等于25%时,我们认为此项业务属于货币性资产交换。作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问题值得探讨,因为其判断标准在实际应用中是存在问题的。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存在的问题

1.补价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由于准则对于补价定义的不明确,当交换业务涉及增值税时,关于补价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在会计学术界是存在分歧的。作者认为,不论补价是不是包含增值税,一方面它应该与整个资产交换金额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比例的分母的口径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在实务中应该分析增值税的支付是否具有补价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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