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科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大众化语言教学形式
2014-07-16韩剑尘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4年9期
韩剑尘,
(安徽理工大学 思政部,安徽 淮南 232001)
“语出天地,言其万物”。语言,作为人类极其重要的传情达意工具,在人类的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它可以使我们抒发自己的情怀、倾听他人的心声、感叹世界的多彩。时至今日,语言门类繁多,法律语言便是其中之一,而通俗法律语言乃法律语言百花丛中的一朵。学界虽有法律语言的精英化与大众化之争,然而,事实上,工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课已亟需传出些许法律教学语言大众化之声。
一 工科“基础”课法律教学困境的实证简析
“实证主义的知识观是建立在知识的客观性与有形性基础之上的,由这一范式所支配的研究者总是倾心于创设必要的条件以便于采集客观数据。”[1]重视“硬”资料的搜集是学者极力追求研究科学化的重要体现之一。自05方案实施以来,“基础”课的法律教学是否得到学生的认可?法律教学功能能否发挥?有哪些成功经验?又有哪些需要反思之处?对于这些问题,多年来没有答案。为了有一个“说法”,笔者以所供职的安徽理工大学的学生为抽样群体,对低年级工科学生滚动进行的1738份调查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简要的分析报告。
1.工科学生对法律的兴趣比较浓厚。
针对调查问卷中“你对学习法律知识有多大兴趣”的问题,学生的回答如下:

评价 人数 百分率 很有兴趣 1407 80.96 较有兴趣 316 18.18 没有兴趣 15 0.86 反感 0 0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几近100%的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有兴趣”,没有学生“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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