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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诚信社会

2014-07-08杜丽群

时事报告(大学生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诚信信用体系

◎ 杜丽群



构建诚信社会

◎杜丽群

诚信是做人的道德准则,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它既是达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又是实现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如果没有诚信,人与人之间就会缺乏基本的信任,维系社会公正与和谐的价值准则也会动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当前,我国正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构建诚信社会。

一、我国社会诚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从假烟、假酒到假冒劣质食品、药品,从无照经营商标侵权到做假账骗税逃税,从上市企业年报造假到企业之间互相拖欠“三角债”,从普通人恶意消费透支到一些官员言行相悖、道德败坏,这些现象都令社会陷入诚信危机,严重动摇了社会和谐的伦理道德根基,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和突出瓶颈。诚信缺失,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中不可回避、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1.企业信用缺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狭义的企业信用,是指企业是否有能力和意愿对债务按期还本付息。但在广义上,企业信用还包括企业是否遵守工商、税务、海关、劳动、环保等部门的有关法规,履行商业合同和质量承诺,安全生产等。近年来,商业领域的信用缺失问题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企业诚信意识不强,失信惩治机制弱化等原因,企业失信现象较为严重,其中主要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失信、企业之间的失信、企业内部失信和企业对社会的失信。企业失信,轻则危及企业自身,重则影响整个行业,比如三鹿奶粉三聚氰胺超标事件,波及整个国产乳制品行业。据商务部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同时,因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投放贷款时,不得不花费额外的人力物力,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有专家估计,我国市场交易由于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导致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至少为10%~20%。

2.个人信用缺失加剧社会不信任

狭义上的个人信用(又称“消费者信用”),是指产品厂商、零售商、银行授予个人的信用,用于购买商品或借款。比如消费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汽车、住房、大件耐用消费品时,银行授予个人的信用;再如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狭义上的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广义上的个人信用则有着更多道德上的含义,比如为人处事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等。个人信用缺失,让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的相互信任,“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现象,正是社会缺乏信任感的恶果。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尚未形成“一旦失信、处处碰壁、影响终身”的严密体系。比如有些人办假文凭、做假证件、开假发票、考试作弊、偷逃税款、骗取保险,但这些行为却没有被记录在信用档案中,而诚实守信的人也没有获得应有的信贷便利。

诚信是金       唐志顺 画

3.政府信用缺失影响政府公信力

狭义的政府信用,具体表现为各级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银行借款、应付款项等。广义的政府信用,指的是一个国家各级政府获得公众的信任和信任程度,以及政府在立法、司法、执法、行政、服务等政务活动中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程度,具体体现为政策法规的制度信用、政务行为的履职信用、政府交易的市场信用以及政府官员的个人信用等。目前,我国政府的诚信状况总体上是好的,但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仍有滞后,权力过于集中,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欠缺等原因,政府诚信缺失现象在某些领域仍很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度、认可度和满意度,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4.司法公信力缺失滋生腐败犯罪

司法公信力的重点,在于司法权通过自身一系列程序、组织、结构、制度的运行,使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在社会公众中形成良好的信誉和形象,赢得公众的尊重和认同,最终体现为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裁判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整体来看,司法公信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公平”和“效率”的实现上。司法不公和司法低效成为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最深刻的问题。司法不公导致司法腐败,而司法腐败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社会信用体系释义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它的核心作用在于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并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一个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充分调动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环境,降低发展成本,降低发展风险,弘扬诚信文化。

造成我国现阶段社会上普遍存在诚信缺失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法律与道德出现了脱节。我国传统治国理念中,道德与法律不分,讲求“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历代奉行“德主刑辅、大德小刑”, 法律依附于道德。而在现代社会,人口流动加剧,在经济利益的冲击下,传统道德的约束力降低,道德与法律之间出现了一些真空地带,导致人们在现实利益面前既缺乏道德的约束,也没有法律的约束,因此“重利轻义”。社会道德水平总体下降,是导致诚信问题凸显的大背景。

但是,在现代社会,诚信问题又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诚信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还需要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我国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上的相对滞后,是造成社会失信问题的症结所在。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在社会转型期,旧的习俗、惯例被打破,而政府在市场准入、市场管理、市场监督和信息反馈等诸多方面还缺乏完善的制度。制度上的漏洞,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权力寻租等问题滋生的温床。另一方面,对诚信者的奖励不足,对失信者打击不力。由于市场经济活动数量大、变化快,加之信息的公开公正和迅速有效传递尚未实现,使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也让失信者有了逃避打击处罚的机会。更有一些地方官员缺乏正确的政绩观,对恶意欠债赖账、制假贩假、虚报瞒报行为听之任之,助长了个别企业、个人不讲诚信的歪风邪气。

二、构建诚信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

早在2003年10月,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启动了试点工作,迄今已经有了十余年的历史。但客观来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和质量还无法满足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需求,仍处于初级阶段,有关信用的立法还不健全。在当前信用建设中,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的立法建设、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则要加强每个人的诚信品德修养。只有公众认同诚信,社会建立了有效的诚信机制,法律为诚信价值提供保障,诚信对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的积极效应才能真正得以发挥,诚信的价值才能实现最大化。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政府信用为重点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政府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与支柱。首先,政府要抓好自身诚信建设,依法行政,做出表率。政府对国家、地区的发展定位、思路、目标、任务、建设规划等决策部署要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一些地方政府对群众提出各种公开承诺,内容要具体,有可执行性,并且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必须增强诚信意识,切实解决一些政府部门言而无信的问题,以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其次,政府要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次,政府要发挥推动和引导作用,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创造条件。政府应当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一些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以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并应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关征信行业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市场监管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为征信行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最后,政府应当带头使用征信产品,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逐步要求提供信用状况文件,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2.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构造失信处罚的有效机制

诚信机制的正常运行必须有法律制度的保障。社会诚信作为法律原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已有直接体现,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宪法》、《刑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相关的条文中也规定了违背社会诚信的法律责任,间接体现了诚信原则。

打造信用,立法先行,这是法治时代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通行的惯例。欧美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比较成熟完善,信用立法比较健全。比如美国是当今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体系最完备、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17项有关信用的法律,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了法律范畴,对征信数据环境、失信惩罚机制、公平授信的权利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调整,对不同方面、不同环节的信用要求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并且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造假在美国最高可以处罚500万美元和10年徒刑。发达国家采取的这些举措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

——习近平

3.加快信用制度建设,规范经济主体行为

首先要推进个人、企业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并推动信用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所谓个人社会信用制度,是指根据个人居民家庭收入与资产,以及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惩罚与诉讼的情况,对个人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后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或贷款多少的制度。企业社会信用制度也是同样的原理。没有完备的个人和企业社会信用制度,就谈不上对失信者的惩戒。其次,要推动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在市场活动中,总是会有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起到了润滑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范围的作用。纵观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服务业是其重要支撑。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虽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但在总体上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需要推动创新,促进其健康发展。

4.强化信用意识,提倡诚信道德

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诚信社会的建立固然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在很大程度上要靠社会主体之间信任和诚信的理念、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守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还是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良好形象,树立“诚信是美德、守信是财富”的社会意识。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要加强舆论引导,典型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以诚信为荣、以背信弃义为耻”的观念,使诚实守信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自2001年以来,我国历届政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强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2014年6月,为了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国务院正式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年)》,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明确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的34个方面的具体任务。其中,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底线和保障。针对如何将各项工作重点任务落到实处,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包括责任落实、政策支持、实施三大工程、三大示范、健全组织保障等。《纲要》还提出了三大基础性措施。一是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二是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三是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今后一个时期诚信社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查体”     蔡子君 画

1.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的要义是真实无欺不作假、真诚待人不说谎、践行约定不食言。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倡讲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信”占有重要的位置,被列为“五常”之一,是每个人“立身进业之本”。今天,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上依然有很多人默默地践行诚信价值观,比如湖北“信义兄弟”、扬州剐车留条的中学生,这些讲诚信的榜样仍是人们推崇、赞美的对象,诚信依然是绝大多数人心中值得提倡、愿意遵守的道德准则。

在当今社会倡导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一方面要提倡传统美德,树立榜样,弘扬诚实劳动、真诚待人、恪守诺言的诚信道德,另一方面要结合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精神,使人们明白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帮助人们树立诚信观念,营造诚实守信光荣、虚假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人们要真正理解,诚实守信不仅是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体现,而且是一种现代社会交往的规则,是商业社会必须遵守的契约精神,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人人诚实守信,不仅能节省不必要的交易成本,而且能推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形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双赢。近年来,越来越多诚实守信的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依靠同行业中的口碑和消费者的信赖,获得了更长远、更稳定的发展,而一些弄虚作假的企业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论个人还是企业,讲诚信才能求发展,这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无锡市三阳百盛广场的巨幅电子显示屏“晒”出当地法院公布的“老赖”名单。

2.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础。首先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代码、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失信惩戒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才能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切实保护守信个人、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要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我国企业的信用记录目前分散于工商、税务、审计、质检、银行、保险、法院等各个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个人更没有信用档案可供资信证明查询。打破这一壁垒是一个长期工程,有赖于政府的强力统筹和各部门的通力协调。

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推动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牵头提出以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代码方案,国家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代码方案。在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已建立由25个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成立了规章研究、标准化、需求协调、共享技术和联合惩戒五个工作小组。为推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正研究组建信用中国网站,网站域名申请工作已经完成。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举行“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具体措施惩戒失信,促进诚信。如果一个人长期欠债不还、抗拒执行,就会在法院留下失信记录,登上法院的诚信“黑名单”。这份黑名单对外界公开公布,而且与其他部门共享。如果在诚信“黑名单”上榜上有名,出行时无法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票;想贷款买房买车,银行也不会受理,甚至连信用卡都办不成;想创办企业,工商部门也会因为“黑名单”而拒绝注册。

美国的“社会安全号”

在美国,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SSN(Social Security Number),这个安全号可以把一个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串在一起,个人的银行账号、税号、信用卡号、社会医疗保障号都与之挂钩。只要把某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输入全国联网的计算机,调查者就可查到其背景资料,既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这些自然状况,也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与税务、保险、银行打交道时的信用状况、有无犯罪记录等等。

3.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完备的信用信息系统,是打造诚信社会的基础。但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奖罚分明,完善奖惩制度,才能形成足够的号召力和震慑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核心是依法披露失信行为,让社会公众知道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失信者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在惩戒措施方面,主要分四个方面:一是行政监管性的约束和惩戒。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施以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二是市场化的惩戒和约束。制定信用基准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三是行业性的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行业内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四是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道德谴责形成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失信行为。

例如,今天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诚信缺失的社会问题,也映射在网络空间,导致互联网上形形色色的失信行为。网络空间具有更大的参与度、开放度和自由度,监管的难度就更大。《纲要》针对加强网上诚信建设也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措施:第一,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强化网民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的意识。第二,建立网络信用档案,涵盖互联网企业和网民的信用档案,并且要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进行交换共享,推动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第三,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第四,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曝光。

今天,在政府全力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诚信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呼唤诚信回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丰富,任务千头万绪,需要政府积极推动,各方面一致推进,社会普遍参与,公民广泛响应,才能实现“到2020年,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的基本目标。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延伸阅读篇目推荐: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工程》,张岸元,《中国改革报》2014年7 月22日。

《从市场体系到信用体系的里程碑》,章政,《经济日报》2014年7月14日。

思考题:

1.你认为构建诚信社会最重要的是什么?

2.构建诚信社会,大学生应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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