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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

2014-07-01汪诸豪沈鹏

人民论坛 2014年17期

汪诸豪+沈鹏

【摘要】继“两个证据规定”之后,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规范再上新台阶。新的证据定义、新的证据种类,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细化和证人出庭制度的完善无不令人振奋。但新法的实践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制度规范的瑕疵令司法工作者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困难重重。唯有不断加强证据制度建设,方能走出困境。

【关键词】证人出庭 到案经过 非法证据排除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笔者通过走访座谈、开展问卷调查以及观摩庭审等多形式、多渠道深入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适用情况。文章就一线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规则时遇到的共性困惑,结合其提出的针对性建议,以及笔者的后续思考进行论述,以期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证人出庭作证依旧难

证人出庭作证作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①之所以强调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是因为:证人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参与者,证人出庭是当事人质证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其作用在于为法庭审判查清和认定案件事实创造条件;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述能力以及是否诚实作证、是否存有偏见或利益关联等因素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影响。②而强调其不可替代,即意味着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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