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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介审判中的群体极化倾向分析

2014-06-26魏艺

关键词:公共领域新媒体

魏艺

摘 要: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受众都有了表达意见的机会,受众开始参与传播的各个过程,也成为网络媒介审判的主体。受众获得话语权一方面有利于民意的传达,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风险。当网民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会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甚至会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言辞更加肆无忌惮,少数意见也会被多数意见淹没,产生群体极化倾向。群体极化倾向会威胁舆论和社会稳定,如何有效避免群体极化倾向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媒介审判;群体极化;新媒体;公共领域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176-03

群体极化是指在群体中进行决策时,人们往往会比个人决策时更倾向于冒险或保守,向某一个极端偏斜,从而背离最佳决策。在公共事件发生后,网络上会出现大量与事件相关的舆论观点,这些观点带有极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多数网民都盲目直接参与传播而很少去质疑真实性,再加上网络传播的爆炸式传播效果,就很容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一些司法案件造成网络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产生影响。

一、网络媒介审判中群体极化倾向的表现

“媒介审判”是来自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我国学者魏永征将“媒介审判”界定为“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诉等结论的现象”。①笔者认为,网络媒介审判可以界定为公众通过网络表达对公共事件的态度、意见等个人看法,在网络这个言论自由集散的公共领域中形成能代表公共舆论的一致意见,影响事件的发展和最终结果。

网络传播中,网民总是试图从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状态。当网民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优势意见时,他们会倾向于积极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甚至会有“法不责众”的心理,言辞更加肆无忌惮;反之,当自己的意见与多数人意见相反的时候,可能会迫于群体压力少发表甚至不发表观点。即使发表了观点,也会被多数人的意见所淹没,最终形成多数人观点占优势的舆论场,表现出群体极化的倾向。

二、群体极化倾向的成因

群体极化倾向的成因除了受众媒介素养不足外,还有法律、媒体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治不健全

法学家季卫东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在2011年就已基本建成,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司法独立还没有实现。审判受到政府权力和司法腐败的干预使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导致人们诉诸舆论。特别是弱势群体,在常规的司法道路走不通时,他们就需要通过舆论获得支持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出现了“权力绑架司法导致舆论沸腾、舆论绑架司法导致司法难以独立”②的情况。在社会正义与司法正义相冲突时,司法不断丧失权威,舆论却可以左右审判结果。但舆论是非理性的力量,非但不能促成和谐,反而可能加剧冲突,增强社会的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没有固定的量刑标准,也会有法理与情理相矛盾的情况,判决结果难以让公众信服。如唐慧案中,唐慧的女儿被迫卖淫,涉案人员企图通过法律漏洞和制造假证据逃避死刑,案件历时六年都没有结案。唐慧对判决结果不满多次进行上访,行政机关却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决定对她进行劳教。类似的例子还有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被判死刑、虐童教师颜艳红被以寻衅滋事罪拘留22天后又被释放、和药家鑫同样有自首情节的李昌奎二审时被改判死缓等。这些案件都曾在网络上引起极大的关注,网络舆论也影响了案件结果。司法机关遵照法律进行处理,公众则是从道德和情理角度进行判断。在法治不健全,没有固定量刑标准甚至司法审判缺席的情况下,公众通过网络集结而成的强大舆论力量会倒逼司法,造成网络媒介审判。

(二)新媒体碎片化传播方式

新媒体时代显著的传播特点就是传播方式的碎片化。媒体为了传播效果,会对事件进行分割式的处理,重点传播会吸引受众注意力的内容,“标题党”就是典型的做法,这样会误导受众对事件的理解。微博也有每条140字的限制,140字不一定能完全呈现出事件的真相,但网民在获知一个事件后会立刻产生一种意见的倾向性,当多种不同意见出现的时候,难免会有错误的信息和意见产生。网民在传播过程中会倾向于和自己的意见相同的信息而很少去考虑正确性,因此一些极端化的言论就不断集合起来,这种集体无意识就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2013年5月3日,安徽籍女青年袁某在北京京温商城坠楼身亡。经丰台公安分局查明袁某排除被侵害,系自主高坠死亡,依法将查证结果通报死者家属,并提供相关视频资料。期间,网络上出现“女青年离奇死亡”、“被保安先奸后杀”等大量谣言及煽动帮助死者亲友“讨说法”的言论,而且被大量的加V账号转发。8日,其家属及部分同乡相互邀集到京温商城门前反映问题,并引发围观。经公安机关调查,死者的男友彭某在袁某自杀后,因对京温商城善后处置不满,利用互联网散布袁某“离奇”死亡信息,煽动同乡帮助向商城“讨说法”,导致袁某死因谣言在网上持续发酵,迅速蔓延。彭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警方逮捕。在这个案件中,袁某的“北漂”打工身份触发了公众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理,大量加V账号在警方没有得出结论之前就表明态度进行转发导致谣言不断扩散。在警方正式辟谣并公布现场录像后,在网络上仍有大量言论称“事件有猫腻”“真相被掩盖”。

(三)社会转型期公众负面情绪多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就业压力、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造成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不满和冲突现象日益增多。民众有较多的负面情绪,网络的低门槛与匿名性为他们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渠道。如果有些事件触碰到了这些矛盾集中的领域,就会在网民内心引起共鸣,激发出他们对这些矛盾的不满情绪,在网络中形成不满情绪的集中表达和相互传递。如果在这过程中公众对事件特别关注,意见特别强烈,倾向性基本一致,就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endprint

在社会上容易引发集体关注的身份敏感群体,容易在传播中被贴标签,最典型的例子是官员和富人。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网友论述,只要涉及到公务员的治安案件,必然是“以权压人”;与富人有关的纠纷,常常就是“为富不仁”或者“富二代横行”。在新闻报道中,当事人一旦被贴上标签,就会受到舆论一边倒的指责与声讨。严重时甚至会出现平常事件发酵为公共事件,成为公众发泄情绪的导火索的情况。当公共事件中有身份敏感的人物出现时,公众就会把注意力转移到他身上,借由对他的审判来发泄对这个群体和对现实的不满。

三、对群体极化倾向的调节策略

(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容易让网民产生不负责任的言论,认为可以免于追究。目前网络实名制正在推行,增加了造谣的风险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作用。但是由于网络传播环境的复杂性,对网络媒介的管理、对传播行为的规范还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节。目前,我国每天新增3000家网站,其中90%为体制外的商业网站。对他们传播转载不实信息,应依法管理,而现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

可以发现,出现网络媒介审判的公共事件多是量刑存在争议或是有司法不公正的情况。《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跃刚认为,媒介的“越位”与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的不完善有关。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舆论监督是辅助性的。但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问题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引起民众的不满情绪。这种不满情绪的长期积累,就容易诱发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在这种情況下,舆论补充司法的地位产生网络媒介审判是必然的。这就要求立法机关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让司法和行政过程都有法可依,消除不确定性,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二)及时回应负面声音

危机事件往往会产生涟漪效应,危机发生后,危机就像一颗石头投进池水中引起阵阵涟漪,对外部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涟漪效应不能有效控制,一些初始危机往往会引发更大的危机。在公共事件中,官方信息没有公布的前提下,一些小道消息被广泛传播,在群体极化倾向的作用下成为谣言。曾经“谣言止于智者“,而在新媒体时代变成了“谣言止于公开”。要对谣言进行治理的话,最重要的就是做到信息公开、做到政府政务透明,从根本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应对模式,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压缩谣言传播空间,自然也就没有恶劣的社会影响了。

(三)善用新媒体,打通舆论场

新华社前总编辑南振中提出,在当下中国存在两个舆论场。一个是党报、国家电视台、国家通讯社等“主流媒体舆论场”,忠实地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个是依托于口口相传特别是互联网的“民间舆论场”,人们在网络上议论时事,针砭社会,品评政府的公共管理。长期以来政府对于民间舆论场不够重视,认为这不能代表民意,造成工作脱离群众,引起民众的抵触情绪。而目前各地逐渐建立起来的新闻发布制度,虽然能够第一时间将政府的决策通报给社会,但有些因为发布内容文件化倾向太严重,基层群众又无法互动交流,传播的效果反而偏弱。

近年来不少机构开始利用政务微博这个新媒体平台,网民对此持非常正面的评价态度。此外,许多法律法规和行政决策事先上网征求意见的做法,也得到网友们的普遍好评。在微博上及时公开信息和了解负面意见,可以使传播更有针对性,能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新媒体的使用能打通“两个舆论场”,使政府与网民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流,在公共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稳定社会舆论和安抚公众情绪。

(四)增强责任感,扩大影响力

在微博上有一些名人用户,这些名人用户里不乏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在公共事件发生后,他们往往充当意见领袖的角色,他们的意见对公众的看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甚至对舆论走向起直接的引导作用。因此意见领袖要慎言,明白自己言论的影响力,增强传播中的责任感。

主流媒体的微博也在网络中担负着意见领袖的作用。专业媒体在微博上应该体现出专业的素养,对公共事件不能只进行内容的报道,更应该给出专业客观的分析和判断,对碎片化的信息进行整合,以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引导舆论。

四、结语

新媒体环境下,极易产生群体极化现象,引发舆论和社会的动荡。网络可以成为公众实现舆论监督的有效工具,而网络媒介审判虽然有舆论监督的意义,但它只适用于法治不完善这个特殊情况,不应该以此来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司法审判应该是由理性思想指导,非理性的网络媒介审判不能代替法律的指导作用。只有用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独立的司法来取代网络媒介审判,才能有效避免群体极化现象,防止社会矛盾激化。

注 释:

①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09.

②季卫东.舆论审判的陷阱[J].中国改革,2011(11).

参考文献:

〔1〕李金慧,武建敏.媒介与司法:一种理论的视角[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2〕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李琰.浅析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今传媒,2012(8).

〔5〕黄茜.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J].今传媒,2012(2).

〔6〕季卫东.舆论审判的陷阱[J].中国改革,2011(11).

(责任编辑 王文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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