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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给方式、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

2014-06-21钟国辉

经济与管理评论 2014年5期

钟国辉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一、引言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转让土地”,意味着当时的土地供给是无偿的、无期限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也不得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相互转让。但自从1982年深圳首次实现土地有偿使用的试点之后,随着后期改革的不断深入,最终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土地供给方式也由以前的单一无偿使用,到如今的土地划拨、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等不同供给方式共存的现状。《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划拨主要针对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一般是无偿和无期限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供给土地,其成交价格是土地需求者通过市场竞争而产生的市场价格。同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指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如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但协议出让地价一般会低于“招拍挂”产生的市场价格。

从土地划拨到土地“招拍挂”,土地的供给方式也意味着由非市场供给方式到市场供给方式的转变,不同的土地供给方式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如何,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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