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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

2014-06-19文/夏末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8期

文/夏 末

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

文/夏 末

编者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指向。由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因对“上下班途中”的不同理解而引发的争议,进而直接影响是否属于工伤的结论。以下案例即是由对“上下班途中”认识的分析,以便提高人们对《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和运用。

案情回放

位于某市中心区东南60公里处的经济开发区(甲区)某公司从事机械加工的员工张某,于2011年12月28日5时,在距市中心区东北100公里处(乙区)一道路上被一中型厢式货车撞倒,造成股骨骨折及多处创伤。2012年5月20日,张某向其公司所在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6月该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张某所在公司不服当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于2012年7月到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受伤员工张某所在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8日5时,张某在(乙区)一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一是张某没有自行安排因公外出的职能,也没有临时被安排因公外出到(乙区),所以不属于因工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二是张某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该公司认为:其一,张某由公司安排住在经济开发园区(甲区)的公司宿舍7255房间,平时上下班不需要离开经济开发园区(甲区),如果按照正常上班路线,张某不可能出现在事故发生地点(乙区)的道路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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