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定点管理到协议管理
2014-06-19杨燕绥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8期
杨燕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4)
从定点管理到协议管理
杨燕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4)
在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险深入发展的条件下,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必将从定点管理向协议管理转变。本文在总结定点管理局限性的基础上,引入治理原理和合同原理,描述了医疗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定点管理;协议管理
2014年,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均进入深入发展阶段,医疗保险属于准公共服务的核心内容,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应当从定点管理转向协议管理,建立医疗服务治理机制,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承担以下四大功能 ,实现医患保共赢。一是分担患者经济负担和补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确保国民用得起基本医疗服务;二是建立实施事前和事中监督机制,抑制医患道德风险,遏制过度医疗和欺诈基金,用有限资金购买合理的医疗服务,可关注杭州、苏州等地的经验;三是引导医疗资源向基层配置,提高居民与社区医生签约率,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可关注青岛、广州等地的经验;四是推动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协议定价机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谈判能力和购买能力,可关注北京市尝试的DRGs、长春市尝试单病种谈判定价等经验。这需要依法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地位,培育三医联动的综合治理能力。
1 定点管理的局限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以下简称“定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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