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时限中公正与效率的博弈——以《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为视角
2014-06-13毛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毛 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32)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中公正与效率的博弈——以《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为视角
毛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32)
摘要: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举证不仅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且在无法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依据已经发现的法律真实进行价值判断,不至于使纠纷悬而未决。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几经变革,其中蕴含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亦数次经受优先排序的考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集中规定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对之前的当事人举证时限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至今新《民事诉讼法》实践已经一年有余,如何对修正后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价值平衡以及对其中蕴含的公正与效率价值进行取舍,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如何具体应对,这些都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时限;价值;公正;效率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向法院或者他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不提出则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依诉讼程序进行顺序的不同,可以将诉讼程序的进行分为两种模式,即法定顺序主义和自由顺序主义。法定顺序主义在举证时限制度方面又可分为证据同时提出主义①所谓证据同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人为了在诉讼中支持其某一主张,必须于该主张提出之时或紧随其后的某一段时期内举证,否则该证据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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