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心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以原因自由行为规范之缺陷为切入

2014-06-13储陈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储陈城

(东南大学,南京 211189)

论心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以原因自由行为规范之缺陷为切入

储陈城

(东南大学,南京 211189)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之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因故意或者过失自陷精神病、精神障碍、喑哑或者盲人状态而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减免罪责的状况出现。而我国原因自由行为和相关的刑事责任能力立法规范在满足上述立法目的上存有漏洞,主要体现在其可能使无故意或过失陷入上述状态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而使得故意或者过失自陷前述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却获得处罚上的宽宥。前者会导致主观无罪过之人入罪或者无法减轻处罚,后者会致使主观有罪过之人出罪或者刑罚的减免。因此需要对我国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立法规范进行补足和修正,以防止上述入罪与出罪以及是否从宽处罚在适用上的颠倒错乱。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罪责

虽然学术界对于原因自由行为有了诸多有益探讨,但是,目前尚未适当解决以及还没有发觉的问题仍有很多,主要包括:一、行为人在非自愿服用毒品、麻醉药物及类似物后陷入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者严重减弱的状态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应当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在处罚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二、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自陷为精神病人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