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鸭”著作权之有无
2014-06-13吴秉衡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吴秉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70)
“大黄鸭”著作权之有无
吴秉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70)
摘要:因荷兰艺术家霍夫曼制作的“大黄鸭”在国内各地巡展,故有关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能否享有著作权的讨论日益显得重要与紧迫。毕竟,这关系到众多国内“山寨大黄鸭”们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文拟从目前国内艺术界与知识产权界关于“大黄鸭”著作权的争议入手,以司法视野来探析“大黄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能否享有著作权,并最终得出其因系该法所规定的模型作品而享有著作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的结论。
关键词:霍夫曼;“大黄鸭”;著作权;《著作权法》;模型作品
2013年5月3日,荷兰艺术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制作的“大黄鸭”(Rubber Duck)现身香港并引发轰动,进而使得国内各地“山寨大黄鸭”层出不穷。①关于“大黄鸭”的由来:1992年,一艘从中国出发前往美国的货轮在途中遇到强风暴,一个装满浴盆玩具小黄鸭的货柜遂坠海破裂,于是形成了一支庞大的“鸭子舰队”。15年后,最终登陆美国的小黄鸭们不仅感动了世界,而且也启发了荷兰艺术家霍夫曼于2007年制作出了“大黄鸭”。这令霍夫曼本人意料未及,他对此亦颇生感慨。与此同时,有关“大黄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能否享有著作权的争论也在国内艺术界与知识产权界内风生水起。
一、谁动了谁的著作权“奶酪”
根据霍夫曼自己的解释,制作“大黄鸭”的动机是帮助那些每周工作六至七天的人们(尤其是在亚洲地区)逃离忙碌,摆脱烦恼,纯粹地享受、玩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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