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与造法的界限及方法论探究——我国刑法解释学基本思维方法的检讨
2014-06-08刘磊
交大法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思维
刘 磊
为了使刑法解释学实现理论上的精深化并提升对司法实务的渗透能力,我国刑法学者已开始重视法律解释学的功用,有学者主张“从刑法注释走向刑法解释学”〔1〕刘仁文:《刑法解释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徐岱:《刑法解释学的独立品格》,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亦有学者提倡“从形式的解释立场转向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或者主张“刑法学的研究重心应是解释刑法”〔2〕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大关系》,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通过法学方法论上的学术训练来推动我国刑法解释学的发展已成为共识。总体而言,我国当下的刑法解释学已摆脱了过去“就法条注解法条”式的稚嫩局面,刑法解释学已被视为“高层次的学问”,刑法解释学的水准也成为衡量刑法学人贡献大小的重要尺度。〔3〕我国刑事解释学有所谓“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分,但在法学方法论上并无实质性的贡献。两种立场争论的介绍与评论,参见陈兴良:《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事实与理念之展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2期;周详:《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陈坤:《重申法律解释的明晰性原则》,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欧阳本祺:《走出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迷思》,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
如果审视我国刑法解释学的研究现状,对当代法哲学、民法解释学、宪法解释学等其他学科的前沿学术成果吸收不足,刑法学界忽略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现象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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