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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业征收“份子钱”合意性及其规制治理

2014-06-07夏大慰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4年10期
关键词:融资服务企业

陈 剑 夏大慰

中国邮政业征收“份子钱”合意性及其规制治理

陈 剑 夏大慰

对于是否应该向快递企业征收“份子钱”作为普遍服务基金,已成为近年来中国邮政业热议的话题。本文依据安东等建立的基本模型[1],并基于中国特有的制度禀赋条件,从正当性、公平性以及有效性三个方面,详细探讨了“份子钱”征收的合意性。文章发现,基于中国邮政业背景,“份子钱”融资方式具有一定的合意性,但同时又会带来新的问题与矛盾。为了改善“份子钱”融资的实施效果,文章对进一步调整中国邮政业规制治理体系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邮政业 普遍服务基金 份子钱 规制治理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邮政业正在热议一个话题:邮政业是否应该向快递企业征收“份子钱”。依据披露出来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内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缴纳标准为:国内同城快递业务0.1元/件,国内异地快递业务0.2元/件,港澳台快递业务1元/件,国际快递业务2元/件。征收标准大致相当于快递企业平均单价的1%~1.5%,利润的25%~40%。这一融资方式俗称“份子钱”。

早在2009年,颁布实施的新《邮政法》中亦明确:“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应该说,邮政业征收普遍服务基金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不过,当前大家讨论与争议的焦点是:为什么向快递企业征收普遍服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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