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联产责任制看林权制度改革
2014-05-21吴广正
中文信息 2014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吴广正
摘 要:邓小平说,我们“必须拿事实来说话”。从1984~1988年“这五年,首先是农村改革带来了许多新的变化,农作物大幅度增多,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本文从对家庭联产责任制的认识入手,提出对完善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家庭联产 责任 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4-0046-01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和完善产权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着力点。
一、对家庭联产责任制的认识
1.家庭联产承包制适应了农村的生产力水平
在我国农村,人多地少是普遍情况,江苏绝大多数地区人均不到1亩,象浙江温州那种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地方人均耕地不到0.3亩。耕地集中度差,村民居住也比较分散,特别是在生产工具上主要是依靠手工工具。农业收成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很大,丰产年初和歉收年产量差别很大。农业明显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要实行大规模的机械化和自动化不符合农村实际,由此挤压出来的“潜在过剩人口”也难以安置。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劳动结构和亲情关系为纽带的家庭关系容易发挥出马克思所说的“不费资本分文”的协作力。
2.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农村实际
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农业发达的国家,还是农业相对落后的国家,把家庭作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主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