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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文物保护事业的体制之争

2014-05-21江琳

江 琳

(中国国家博物馆,北京 100006)

近代以来,民族危机深重,中国文物遭受空前掠夺。清官方认为,保护古物可以“开民智而保国粹”[1],遂于新政改革后设立专职机构维护古迹和收藏古物。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规定由民政部营缮司负责“保存古迹,调查祠庙”等事项,并在其下专设“古迹科”[2]。与此同时,学部也设立了专门司负责办理图书馆、博物馆事务,并在各地图书馆内附设金石保存所,收藏各地新出土之物品与旧拓精本。民国创立后,新生政权在内务部和教育部设立了相应的文物管理部门。20世纪20年代,中国学术界自主考古发掘活动兴起后,由学者组成的专业文物保护机构成为中央文物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30年代,首次将文物的学术管理与行政管理统一起来,规范了国内考古发掘工作,推动了中国文物法制化的进程。

一、北洋政府时期教育部与内务部的文物权属之争

民国创立后,政府为树立“生活程度上一种模范”[3],加强了礼俗事务的管理,名胜古迹保护被划属于礼俗事务,归内务部管辖。根据1912年8月颁布的《内务部厅司分科章程》,由礼俗司负责保护各地名胜古迹、历代陵墓、各代寺庙及古建筑。古迹保护之责从清末营缮司向民初礼俗司转变,这说明在中央文物管理体制当中,保护古迹事务已由单纯的建筑维护向文化管理的层面转变。正因有此认识,1912年教育部曾提出内务部本以保障治安为专责,应“以内务部官制之礼教司移入教育部”[4],还拟定社会教育司负责博物馆、图书馆以及保存名迹事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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