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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的视野

2014-05-17

中国合作经济 2014年1期
关键词:理事会会员大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起源

呱呱坠地的首家国际合作社

最早出现的合作社是19世纪中期在西欧、北美和日本出现的小型基层组织,目前比较统一的看法是将1844年成立于英国伦敦罗虚代尔先锋社作为现代合作社组织的原型,将罗虚代尔先锋作为合作社运动的创始人。

1844年,在英格兰北部罗虚代尔镇的纺织厂工作的28位工匠不堪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微薄的劳动收入以及高昂的生活成本,决定通过将各自手中的少量资源集中在一起共同工作的方式,使得以低廉价格获取基本商品成为了可能。罗虚代尔先锋社成立之初仅有四种可供出售的商品:面粉、麦片、糖以及黄油。

其实,早在罗虚代尔先锋社成立之前,英法等欧洲各国已经出现了许多从事生产活动的生产合作社,但这些合作社大多没有固定下来。与之相比,罗虚代尔先锋社在实现了持续发展的同时,还以自身的运营原则为核心,确立了近代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对后世的世界合作社运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些原则包括:第一,社员应该以诚实、开放和尊重的态度对待购物者;第二,社员应该拥有民主的权力,享有在企业中的发言权;第三,社员应该能够分享客户贡献的利润。

通过这些原则的确定,罗虚代尔先锋社商店的每一位客户都成为了该商店的会员组织,他们在这一企业中拥有了真正的股份。最初时,合作社每周仅营业两个晚上,但在三个月之内商店就迅速发展壮大,每周营业五天才能满足需求。

支撑罗虚代尔先锋社经营方式的原则目前被视作所有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尽管这些原则已经得到了修改和更新,但本质上仍然是1844年实行的那些原则,也正因如此,罗虚代尔先锋社被认定为首家国际合作社。

逐渐兴起的全球合作社运动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劳资关系的对立,作为劳动者经济自卫的合作社运动开始在各国纷纷掀起,内容各异,形式多样,介绍如下。

英国:继1844年罗虚代尔先锋社建立之后,广大劳动者受到极大鼓舞,按照该社模式在各地相继建立了一批合作社和批发联合会,并于1850年在伦敦设立了中央合作代理店。1852年,在倪尔、卢特治等基督教社会主义者的积极促动下,政府正式颁布《合作社法》。这是世界第一部合作社法规,它不仅明确合作社正式法人资格,允许在各地开展业务经营,而且允许按有限责任公司法,各合作社之间可以相互参股,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据统计,整个英国从1901年共有合作社社员178万人,到1931年合作社社员已经达到651万人,约占总人口的60%。

德国:德国的资本主义发展较晚,19世纪初进入工业化振兴时期。资本急速集聚,城乡小规模的农业和工商业俱感匮乏,建立信用合作社免除高利贷盘剥,成为他们的迫切需要。1850年许尔志发起的诚实信用合作社和1862年莱夫森发起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城乡迅速发展,形成德国信用合作社的两大系统。

法国:法国合作社运动具有多样性,合作运动以农村为主,农业合作特别是贩卖合作比较发达。为保护农业的发展,1884年法国政府颁布《同业森第开法》,大力发展以同业森第开为主的合作社运动。根据这个法规建立的合作社,至1920年共有1万多个,社员150余万人。其中主要为共同购买与贩卖,其次为家畜的改良。各种合作社均设有地方和县的联合会,并设中央会于巴黎。此外,法国的消费合作社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在德彼夫、季特等人的倡导下,按照罗虚代尔模式,该组织名为“蜜蜂消费合作社”及联合会,并于1912年设立“消费合作社全国联盟”,加盟的合作社900多个,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日本:日本初期的合作社,分自生和移植两类,前者为适应国际市场竞争而建立的生丝、茶叶等专业贩卖合作社,后者为移植英、德两国而建立的合作社,但从总体上讲,日本的合作制度以德国合作制度为蓝本。及至昭和九年,全国共有各类合作社14815个,社员达到551万人。

美国:美国的合作社运动发生于19世纪末,以农业合作尤其农产品贩卖合作为主,消费合作社产生时间虽早但发展数量较少。截至1932年,美国全国共有贩卖合作社11000个,社员达到320万人,而同期消费合作社约有2000个,社员20万人。

历尽曲折的国际合作社联盟

国际合作社联盟正式成立于1895年,这是各国合作社组织,经过近60年努力的结果。

早在1835年,英国合作社工作者在伦敦成立了“各国各阶段合作协会”,它实际上是创建国际合作社组织的第一次尝试。但由于合作社运动开展得还不够普遍,这种愿望没能实现。1844年,罗虚代尔先锋社成立后,有了一些规范原则,办得比较成功,推动了欧洲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数量、种类逐步增加,各国合作社组织对发展相互间的联系和合作的要求更加迫切。在这种情况下,1860年英国合作社工作者,又在英国合作联合会代表大会上通过成立了一个叫“国际委员会”的组织,再次试图推动国际合作社组织的成立,但由于经济实力不足,国际活动没有开展起来。1867年,英、法两国的合作社活动家,曾计划在巴黎世界工业博览会期间,召开一次国际合作社代表会议,但遭到路易·波拿巴政权的禁止没有开成。

1886年,在英国普利茅斯召开的合作社代表会议上,法国合作社代表德普亚夫又建议成立国际合作社联盟,并提议由英、意、法三国共同组织一个委员会,推动此事。以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召开的合作社代表会议上,都提出过类似的建议。1889年,英国合作社联合会提议,为组织“生产合作社国际之友协会”,建立了发起委员会。1892年,英国合作社联合会提议,在会上讨论和审查了未来国际合作社组织的章程草案,并决定于1893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为了开展筹备工作,还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但因会议参加人数太少不具备代表性,没有召开成。

又经过两年的准备,临时委员会和英国合作社联合会共同倡议,于1895年8月19日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有25人,代表的国家英、法、美、奥、荷、比、意、瑞士、丹麦等9国合作社组织,以及许多国家的观察员。大会通过了临时委员会拟定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草案;通过了建立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决议。并决定每3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并将总部设在伦敦。终于,国际合作社联盟正式成立起来了!

1985年8月19日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有25人,代表的国家英、法、美、奥、荷、比、意、瑞士、丹麦等9国合作社组织以及许多国家的观察员。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概况

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成立于1895年,总部最初设在伦敦,1982年迁至日内瓦。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同时也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一咨询机构。它团结、服务和代表世界各地的合作社,是全球最大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会员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国际性的合作社组织,涵盖农业、金融、渔业、卫生、住房、工业、保险、旅游和消费等各个领域。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拥有226个会员组织,分布在88个国家,代表着世界各地的8亿多人口。它的基本宗旨是:宣传合作社组织原则,推动合作社运动的发展,维护合作社利益,促进各国劳动者团结、合作,共同进步。联盟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有自己的节日和旗帜。

主要职能

国际合作社联盟围绕推广和维护合作社特征展开工作,努力争取使合作制企业成为一种具有市场竞争力且被广为认可的企业形式,具体如下:

1.国际合作社联盟增进公众对合作社的认识,帮助个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地区和国际机构了解合作制企业模式。国际合作社联盟是合作社运动的代言人。

2.国际合作社联盟积极营造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繁荣的政策环境,支持会员组织争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合作制企业模式、合作社原则及价值的认可,向会员组织提供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所需的政治和技术支持。

3.国际合作社联盟向会员组织提供重要信息、最佳规范和联系方式,通过发行出版物确保信息共享、召开各种会议和研讨会,组织世界各国合作社就影响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国际合作社联盟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合作社之间开展多领域贸易合作和信息共享。

4.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发展项目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能力建设、经济援助、促进就业、支持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

合作社节

为了扩大合作社宣传、推动合作社运动、增强合作社力量、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国际合作社联盟中央委员会与执行委员会1922年在德国莱茵的爱森举行的会议上,做出决定,从1923年开始,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作为世界各国宣传合作社的日子。这就是国际合作社节,或者称国际合作社日。

1923年开始,在每年国际合作社节日前,国际合作社联盟都根据当时形势和需要,提出一个宣传主题或突出内容,给各成员国组织开展活动,发号召、贺信、贺词等。它强调这项运动在解决合作社运动和联合国共同面临的全球性问题方面的贡献。主题通常是在春季确定的。国际合作社联盟草拟一句口号,然后发给它的所有会员组织,包括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在内的国际组织、发展伙伴和媒体。如第13届合作社节的宣言说:全世界合作社工作者一致齐声宣言,他们的志愿是和平,他们的要求是合作社运动的成功。1986年第64届合作社节,发表的公开信说:今天,全世界的合作社不仅生存下来了,而且无论在规模、活动范围以及经营方式多样化等方面,都有较大发展。国际合作社联盟号召全世界的五亿社员,满怀信心坚信合作社能够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并支援争取世界持久和平而不懈地斗争。第69届合作社节,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帮助东欧合作社发展项目,克服困难。2014年国际合作社日的主题是“合作社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大众”。

此外,2009年12月18日,第6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64/136号决议,宣布2012年为“国际合作社年”。2012年1月14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办的“2012·国际合作社年”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2012·国际合作社年”主题报告会于当年6月1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这是中国政府响应联合国号召、重视发展合作社的重要举措,也是世界范围内共同纪念、宣传、推进合作社运动发展的重要内容。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与原则

根据2003年9月4日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国际合作社联盟作为全球各种合作社的代表,其宗旨如下:在相互帮助、自助和民主的基础上促进世界合作社运动的发展;促进并保护合作社价值与原则;促进其会员组织间经济关系及其他互利关系的发展;促进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而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在合作社运动内部所有决策及活动中促进男女平等;国际合作社联盟不应加入任何政治、宗教组织,并应在其一切活动中保持独立性。

1995年9月,在英国曼彻斯特召开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00周年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对合作社的定义、基本价值和原则均作了明确的定义。具体内容如下:

1.入社自愿和开放办社

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组织,其会员资格对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务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人都是开放的,没有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和宗教的歧视。

2.社员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其事务由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的会员组织管理。被选出的代表应对社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中,社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级别的合作社也按民主的方式进行组织。

3.社员经济参与

合作社社员缴纳等额资本金,合作社资本金由社员民主管理。通常,至少应有一部分资本作为合作社的共有资产存在。社员入社必须缴纳资本金,通常可获得有限的补偿。社员将盈余用作以下部分或全部用途:通过建立储备金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储备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的;根据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按比例奖励会员组织;支持开展社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4.独立性与自主性

合作社是由其会员组织管理的自主、自助的组织。合作社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组织签订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金时,必须以确保合作社社员民主管理、维护合作社自主性为前提。

5.教育、培训与信息

合作社为社员、当选代表、管理者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有效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他们向公众,特别是青年和舆论领袖,介绍合作的本质与益处。

6.合作社间的合作

合作社只有通过地方、国家、地区和国际各级组织的合作才能最有效地服务于其社员并发展合作社运动。

7.关注社区

合作社通过社员认可的政策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定义

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共同需求而自愿组成的通过财产共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而实现自治的协会。

价值

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价值基础上。合作社社员秉承合作社创始人的传统,坚持诚实、开明、社会责任、关爱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原则

合作社实现其价值的指导方针。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组织结构

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一个高度民主的组织,由成员组织遵循合作社的原则和联盟的章程进行民主管理。国际合作社联盟管理机构的设置充分体现和保证了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主要的管理机构包括全球大会、理事会、地区大会和地区管理机构、其他委员会以及行业组织和主题委员会。

全球大会

全球大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成员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和执行关系国际合作社联盟前途和世界合作社运动等重大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通过国际合作联盟的战略计划和财务框架;选举主席和理事会,并对副主席和参加理事会的行业组织和青年代表的选举结果进行确认;任命外部审计员;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确认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在2/3票表决赞同的情况下,修改联盟章程和议事规则;决定会员会费和代表制度;通过联盟年度审计账表;代表联盟确认理事会和联盟其他非法人的地区或行业机构对给联盟带来的债务、责任的处置,例如投资、借贷、不动产买卖及其他协议;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批准成立或解散联盟地区级相对应的地区大会、行业组织和主题委员会;在2/3票表决赞同的情况下,决定解散联盟的问题。

全球大会的每个会员组织,或来自一国的一组会员组织,在充分履行会费交纳义务的条件下,可拥有至少一票表决权。按联盟章程第15条规定,一国的代表数在不包括联盟主席的情况下,最多不能超过25位。在拥有超过一个以上会员组织的国家,代表席位和表决权将按比例在会员中进行分配。联盟同样允许以国内的会员组织自主分配参会席位和表决权,但必须保证其中的任何一个组织不能拥有12席以上的席位。任何争议均可由联盟理事会决定,并可上诉至全球大会。在保证同一会员组织不能拥有12票以上的基础上,独立会员组织可以委托来自同一国家的会员组织代其进行投票。

会员组织有权指派观察员参加大会。非会员组织的观察员除收到联盟的邀请,均由秘书长决定是否准许其参加会议。每一位会员代表、准会员代表和观察员都要根据理事会的决定缴纳一笔注册费。联盟的在任理事会可以指定出席大会的女性合作社运动代表,以保证与会代表的性别比例。全球大会的决策采用投票制,需经全球大会讨论或审批的所有问题,均应在会上通过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根据多数票作出决策。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信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根据联盟的章程规定,全球大会应每两年举行一次。此外还可根据需要举行全球大会特别会议,但是特别会议必须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或者应1/5的联盟成员请求,又或由全球大会具有表决权的代表中的1/5以上提出,方可召开。

全球大会的主办地选择,一般由一个或多个成员通过申请,经全球大会批准后确定主办地点。通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举办全球大会,不仅能扩大联盟在全球范围的影响,同时联盟的成员代表还可以会晤来自东道国合作社运动各方面的人士,与其分享经验和知识,加深交流。对于东道国的合作社组织来说,举办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是他们更好地学习和了解合作社运动的最新动态和成果的难得机遇。此外,借助联盟的影响力,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对话,并得到更多来自国际的和主办国的媒体报道机会,也为他们提供了一次扩大自身影响的良机,进一步推动合作社运动在该国发展。

理事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重要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制定联盟的全球战略,保证联盟的正常运转,监督联盟各项职能的发挥;同时理事会还负责对会员问题、投资问题及其他问题作出决定。

理事会的职能包括以下内容:制定和检测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全球策略;在全球大会休会期间,管理国际合作社联盟事务;组织全球大会并为之准备议程;就所有会员申请及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批准联盟预算并监督其实施;就投资、借贷、抵押和不动产买卖等事宜作出决定,供全球大会确定;负责制定、撤换联盟秘书长,并决定其报酬;接受国际合作社联盟审计员的年度报告;从其成员及其他人中挑选人选组成审计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并决定他们的任期;指定一理事会成员在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宣布联盟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执行。

理事会的构成和会议的召开:理事会成员一般包括联盟主席、4位副主席和18位由全球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任期为4年。理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两位是行业组织的代表,一位是青年合作社社员的代表,这也体现了联盟对行业组织和发展青年合作社社员的重视。理事均须来自联盟的成员组织。一个国家只能拥有一位理事,但在任的联盟主席不列入其中。当理事职位空缺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经主席批准,方可由没有投票权的替代人选参加会议。新理事应在下届全球大会上通过选举产生。理事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以应1/3联盟成员组织的请求,或根据联盟主席的决定召开。理事会的决策也可以采取通信的方式作出。

地区大会

地区大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全球各地区最重要的管理机构。地区大会致力于促进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组织在地区层面上开展合作并讨论地区性问题。

地域范围: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的地区大会包括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大会、欧洲地区大会、美洲地区大会和非洲地区大会。

基本职能:不同的地区大会根据地区特点具有不同的职能和工作方向,但是从本质上说,联盟各地区大会均负有组织地区成员对影响本地区合作社运动的重大问题进行探讨和决策的基本职能。其共同的职能还包括:在本区执行全球大会的决定;提出报告、计划和决议供全球大会研究;选举一名地区主席,经联盟全球大会批准后还将担任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根据地区章程,选举产生一个地区管理机构;经全球大会批准,制定各自的章程规定。

召开频率:根据规定,地区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全球大会交替举行。在大多数地区,往往采用地区大会与某一具体领域的区域会议或论坛同时举行的办法,扩大地区大会的影响。地区大会的参加者均为本地区成员组织的代表。行业委员会及其他国际性成员组织可以正式加入各地区大会,但前提是必须在其计划加入的地区拥有成员组织。联盟的地区和会员组织也可作为观察员参加另一地区的地区大会,但须按当地地区大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地区管理机构: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每个地区大会都设有地区管理机构,其在本地区的职能与联盟理事会的职能相似,是各地区重要的决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机构。地区管理机构的构成一般是由地区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组成,其任期一般为4年。各个地区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合作和运动的特点开展工作,具体的职责虽然有所差异,但都与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指定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联盟“公务员”

主席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首要代表,负责主持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和联盟理事会;主席应与秘书长合作提供联盟的政策和组织领导;主席有权参加联盟所辖组织的会议。

副主席代表其来自的地区,负责协同联盟秘书长和地区主管一道,帮助支持主席在联盟政策和组织领导方面的工作;作为理事会与地区大会之间的桥梁;并承担理事会决定的任务与职责。

秘书长是联盟的首席执行官,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在联盟组织内领导和有效地管理联盟战略规划的执行,具体内容包括:负责执行联盟总部的政策并协调、掌控、评估和支持联盟组织内的工作;主动向理事会和全球大会提出影响合作社运动的相关问题;参加联盟权力机构的会议并提供建议,但无投票表决权;准备联盟权利机构会议所需的文件;向理事会汇报资金的使用、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工作计划的实施及人事变动等情况;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保持密切工作联系;与联盟的现有和潜在会员组织保持联系,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会员情况;负责联盟人员雇佣工作,并与地区管理机构和地区负责人保持联系;经理事会批准与秘书处制定一位第二负责人;根据理事会要求处理任何其他问题。

行业组织

国际合作社联盟拥有9个行业组织,分别是国际合作社农业组织(ICAO)、国际合作社银行协会(ICBA)、国际合作社渔业组织(ICFO)、国际卫生合作社组织(IHCO)、国际合作社住房组织(ICA Housing)、国际合作社和互助保险联合会(ICMIF)、国际工业、工匠和服务生产者合作社组织(CICOPA)、消费者合作社全球组织(CWC)、国际旅游合作社协会(TICA)。它们根据具体的行业特点对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组织进行了重新分类,把统属于一个行业的合作社组织团结到一起。国际合作社联盟行业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帮助解决合作社运动中特定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促进行业发展。每个行业组织均由其成员组织进行民主管理。

主题委员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设有4个主题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均由其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得到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帮助,分别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社研究委员会,致力于通过召开国际性和地区性的合作社研究会议,讨论合作社运动与社会和经济领域各种问题的关系,是合作社学术研究领域和具体业务领域之间的一座桥梁;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讯委员会,致力于为合作社运动通讯工作服务,提高国际合作社联盟下属组织中负责合作社信息沟通和传播工作的媒体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以及合作社媒体和新闻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促进合作社媒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人力资源开发委员会,致力于向合作社及相关组织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的工作人员、合作社的领导人和管理者提供关于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信息和指导,并为他们交流各种经验和构想提供论坛;国际合作社联盟性别平等委员会,致力于积极促进男女之间的性别平等以及推动女性投身合作社运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并为全球合作社性别问题的经验和发展构想提供讨论和交流的论坛。

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与所在地

本组织于1895年8月在伦敦成立。其名称为国际合作社联盟。在1982年起,其总部注册地点为瑞士日内瓦。ICA是依据瑞士民法第60—79条规定而成立的法人团体组织。

ICA总部所在地可由全体大会决议通过改变。

第二条:宗旨

国际合作社联盟作为全球各种合作社的代表,应具有下列目标:

a)在相互帮助、自助和民主的基础上促进世界合作社运动;

b)促进并保护合作社准则与原则;

c)促进其成员组织间经济关系及其他互利关系的发展;

d)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从而为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

e)在合作社运动内部所有决策及活动方面促进男女平等;国际合作社联盟不应加入任何政治、宗教组织,并应在其一切活动中保持其独立性。

第三条:方法

国际合作社联盟应通过下列方法实现其目标:

a)作为一个经验交流的论坛和合作社发展、研究和统计的信息库;

b)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技术性的帮助;

c)在合作社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不同领域创立国际专业机构;

d)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一些追求有益于合作社的目标的政府及非政府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机构合作;

e)采取其他适合的方式。

第四条:正式工作语言

英语、法语、德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正式工作语言。由理事会决定每种语言的使用程度。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合作社的原则

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协会,只要是力图通过一个互助性企业实现改善其会员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并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的合作社原则声明的,都应被视为合作社组织。

定义:合作社是一些人为了满足自身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共同需求,而由这些人自愿组成的通过财产共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而实现自治的协会。

价值: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遵循合作社的创立人的传统,合作社成员坚持诚实、开放、关心社会,照顾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原则: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他们的价值付诸实施的指导方针。

原则一: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

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组织,它的会员资格是对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务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人都是开放的,没有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和宗教的歧视。

原则二:成员的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它的事务由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的成员管理。被选出的男女代表应对成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中,社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每个成员1票),其他级别的合作社也按民主的方式进行组织。

原则三:成员经济参与

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进行民主管理。部分资本常常表现为合作社的共有资产。成员在贡献使其取得成员资格的资本后,可取得有限的补偿。成员按照以下所有或几项目的分配盈余:通过建立储备金发展他们的合作社,储备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的;根据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按比例奖励成员;和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原则四:独立性与自主性

合作社是由他们的成员所控制的自主、自助的组织。在它们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签订协定,或从外部获取资本时,必须要保证它们的成员的民主管理及合作社的自主性。

原则五:教育、培训与信息

合作社为它们的成员、获选代表、管理者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有效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他们告知公众—特别是青年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合作的本质与益处。

原则六:合作社间的合作

合作社通过地方、国家、地区和国际上的合作才能最有效地服务于其成员并发展合作社运动。

原则七:关注社会

合作社通过采用其成员核准的政策促进其所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资格

任何遵守ICA合作社特征声明,追求国际合作社联盟目标的组织都有资格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接纳国际合作社联盟新会员的决定权属于理事会,如果理事会拒绝一组织的申请时,该组织可向全球大会申诉。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会员组织应分为三类:

a)正式会员:此类组织是会员的主体,具有充分参与权。通常,该类组织包括:

·合作社全国联社或协会

·合作社协会的全国总社(最高组织)

·个体成员占多数的全国性合作企业组织

·国际合作社组织

特殊情况下还包括:

·地区合作社联社或协会

·单个的合作社组织(具有多地区组织特性)

·促进合作社发展且附属于合作社组织的教育、科研以及其他机构

b)准会员:此类会员为支持合作社或为合作社所有或受其管辖的组织。

c)部门会员:部门组织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分支机构,因而部门组织的所有会员都附属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称为部门会员。通常,那些符合条件的部门会员也可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而且部门组织也将与联盟共同为这一目标奋斗。

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应按照经济活动的比例,或者依据其会员的商务活动总量每年交纳一次会费。准会员的缴费额可酌减。

准会员和部门会员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全球和区域框架内不具有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资格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停止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资格:

a)任何组织如连续两年不缴纳全部会费,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b)自愿放弃会员资格。自愿退出的组织须在距财政年底至少六个月前通知联盟,退会当年的会费不论何故都应全额缴纳;

c)任何组织违背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或利益,全球大会都将以决议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会员权利

会员组织在圆满及时地履行其对ICA的财政义务后,可享有下列权力:

a)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制定联盟的政策和工作计划;

b)享受联盟所有相应的服务、信息和帮助。会员组织还有权:

a)根据联盟各专业组织的章程,参加任何专业机构;

b)指定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地区大会和代表大会的代表,并不含部门会员的提名应选理事会的候选人。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每个会员组织都应承担下列义务:

a)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和方针政策,并使自己的活动符合本章程第五条过规定的合作社特征声明;

b)向国际合作社联盟提供自己的年度报告和一份所有有关出版物的副本,定期通报国际合作社联盟重要的全国合作社发展情况,本国合作社章程及其细则的修改情况,以及对合作社有影响的一切政府行为。

每个会员和准会员还应:

a)在每个财政年的前三个月内缴纳年度会费;

b)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领导机构的建议,采取一切行动支持联盟的方针决策。

第三章:财务

第十条: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收入来源于:

a)会员组织的会费;

b)出版物和宣传品的销售所得;

c)发展机构根据协议提供的基金;

d)捐款;

e)其他由理事会建议,并经全球大会同意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会费

a)各会员组织均应按其经营活动的比例,依据全球大会为各类合作社制定的公式缴纳年度会费;

b)任何隶属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组织,如自身没有任何经济活动的,应以其会员组织经济活动的总和为基础缴纳年费;本身为二级或三级联社组织的,应按其所属的基层社经济活动的总和缴纳会费,除非其会员社本身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

c)全球大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建议,至少每隔四年审核一次缴纳会费的公式,以确保国际合作社联盟拥有适当的资金,如有必要还可以规定最低和最高会费额;

d)年度会费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缴纳,并同时将相应的财务报告材料一并于3月31日前交至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对未符合上述要求的会员,理事会可决定暂停其参与权或给予其他处罚。

第四章: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权力机构有:全球大会、地区大会、理事会、地区选举产生的机构、审计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第十三条: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

国际合作社联盟可召开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欢迎会员组织及全体合作社自由参加。

世界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和主题将由全球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全球大会

a)全球大会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最高的权力机构,它包括各会员组织制定的四年一届的代表;和各专业组织和委员会的一名代表。理事会可为妇女参加全球大会设立指标。

b)全球大会应形成惯例,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

在下列情况下,全球大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由理事会做出决定召开特别会议的。

——在五分之一的会员组织请求下或五分之一的全球大会表决票赞成的情况下召开特别会议的;

c)所有会员组织,在圆满地履行了财务义务后,都享有至少一个代表权和一票表决权;

d)代表人数取决于支付给联盟总部的会费额,并按全球大会的规定计算,但任何单独的会员组织或统一国家的几个会员组织不得拥有25个以上的代表(不包括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

第十五条:全球大会的权力

a)制订和执行关系国际合作社联盟前途和世界合作社运动等重大问题的有关方针、政策;

b)通过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工作计划;

c)选举主席、理事会和审计管理委员会,并对副主席选举结果进行确认。

d)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确认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

e)在三分之二多数票表决赞同的情况下,修改联盟章程、规则、政策和程序;

f)决定会员会费和代表制度;

g)通过联盟年度审计帐表和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h)代表国际合作社联盟确认理事会和联盟其他地区或专业机构对给联盟带来的债务、责任的处置。例如投资、借贷、抵押、不动产买卖及其他协议;

i)根据理事会的建议,批准成立或解散联盟专业机构;

j)在三分之二多数票表决赞同的情况下,决定解散ICA的问题。

所有经全球大会投票表决的问题,除专门另行规定的以外,均应按多数票的意见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函电表决。

第十六条:地区大会

为促进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组织之间在地区内的合作,并提供一个讨论地区性问题的论坛,国际合作社联盟应建立地区大会作为其领导机构的一部分。

每个地区大会的地域范围如下:

欧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欧洲的会员组织开放。

亚太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亚洲、澳大利亚和太平洋地区的会员组织开放。

非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非洲及相邻岛屿上的会员组织开放。

美洲地区大会——对所有总部设在北、中、南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会员开放。

国际会员组织,只要在某个地区内有自己的会员,就可以全权参加该地区大会。

第十七条:地区大会的权力

a)在本区执行全球大会的决定;

b)建立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地区工作计划的重点;

c)提出报告,计划和决议供全球大会研究;

d)选举一名地区主席,经联盟全球大会批准后还将担任国际合作社联盟副主席;选举产生一个地区管理机构;

e)经全球大会批准,制定各自的工作程序和代表章程。

国际合作社联盟其他地区和会员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一地区的地区大会,但须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第十八条:理事会

a)理事会包括:主席、四位副主席和另外十五位全球大会选举出来的成员一届任期四年,如有空席,须在下届全球大会上补选。全球大会选举后,如理事会认为妇女代表数目不足,可暂时选择不超过四名妇女候选人加入理事会。选择结果应报下次全球大会确认;

b)理事会至少一年集会一次,还可根据三分之二的理事的请求或主席的决定临时召集会议。无表决权的替补代表可以参加会议,但仅限于特殊情况下并须主席同意。可以通过通讯的方式做出决定;

c)同一个国家的会员组织不得在理事会占有一个以上的席位,仅对国际合作社联盟主席例外;

d)任何人如其所属组织已脱离ICA或未经理事会批准拖欠会员费或其代表资格已不被其提名组织——如其为副主席,则为相对应的地区大会——所认可,不能参加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权力

理事会拥有下列权利:

a)制订和检测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全球策略;

b)在全球大会休会期间,管理国际合作社联盟事务;

c)阻止全球大会并为之准备议程;

d)就所有会员申请及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e)批准联盟预算并监督其实施;

f)就投资、借贷、抵押和不动产买卖等事宜做出决定供全球大会确定;

g)负责指定、撤换联盟秘书长,并决定其报酬;

h)在提交全球大会前审阅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报告;

i)指定ICA审计员,并听取年度汇报;

j)从其成员中及其他人中挑选人选组成含主题委员会在内的各个委员会,并决定他们的任期;

k)指定一理事会成员在主席缺席时代行其职.

第二十条:地区选举产生的机构

a)地区选举产生的机构应由一名主席、副主席、以及数名通过地区大会选举出的其他成员构成,任期为四年。补缺应由下一次地区大会通过选举或共同投票决定;

b)地区选举产生的机构的具体选举过程,应在不违背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的前提下由地区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地区选举产生的机构的权限

a)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制定的政策方针和决定框架内开展工作;

b)在地区大会歇会期间管理国际合作社联盟地区事务;

c)准备地区大会的议程,组织地区大会会务工作;

d)提高会员的参与积极性;

e)促进地区内合作社的可持续性发展;

f)强化和扩大地区部门组织和专业委员会,确保这些组织和委员会与其世界级对应组织开展合作;

g)增强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本地区合作社运动在国家和地区机构中的良好形象;

h)设立适当的委员会;

i)向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推荐来自本地区的成为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的申请;

j)实施和监控由地区、部门组织以及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伙伴与联盟总部共同出资的活动和项目;

k)确保地区财务及预算被严格监管,并符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一般性规定;

l)对地区主管所作的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在提交秘书长和联盟理事会做最后批复前对其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主题委员会

主题委员会应以实用和多功能活动作为基础,并在相互协商一致下获得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支持。主题委员会应:

a)制订自己的章程,并由联盟理事会审批通过;

b)定期向联盟理事会以及联盟全球大会汇报;

c)有权向联盟理事会提出讨论主题;

d)确立主题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联盟团体之间可性并满足各方要求的协作关系;

e)联盟总部和地区办事处开展可行性协作;

f)确保各自的地区委员会是遵照国际合作社联盟及其地区大会确立的政策建立和运作的,地区主席应在全球委员会中有代表席位;

g)有权获得联盟全球大会的一个具有选举权的代表席位。

第二十三条:审计与管理委员会

全球大会应从其代表中间选举出一个审计管理委员会,由不少于三个,不多于五个代表组成。

审计管理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工作:

h)根据ICA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检查ICA的财务管理情况;

i)检查成员组织的财务义务的履行情况;

j)至少每年与ICA审计员会晤一次;

k)就其认为有必要的问题向全球大会和理事会汇报。

为上述目的,本委员会应有权参阅所有相关的联盟文件。

第二十四条:主席

a)主席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首要代表,负责主持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和联盟理事会;

b)主席应与秘书长合作提供联盟的政策和组织领导;

c)主席必须每年与审计管理委员会会晤一次,检查联盟的财务;

d)主席有权参加联盟部门组织和主题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副主席

a)副主席应帮助、支持主席的工作,并成为理事会与地区大会之间的桥梁;

b)副主席应与秘书长一起在联盟政策及组织领导方面支持主席,并应承担理事会决定的任务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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