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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缘何异化

2014-05-13毛立新

财经 2014年1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制度

毛立新

刑讯逼供一向被视为冤案频发罪魁祸首。“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无论是真凶落网,抑或亡者归来,每一个被曝光的冤案背后,几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

于是,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就成为横亘在中国司法面前的首要课题,朝野上下共同关注,社会各界皆有共识。问题在于,路在何方?说难亦不难,有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限制讯问时间,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等等。

几番争论之后,最终,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等,被视为过于超前,对侦查讯问权的行使妨碍甚大,因而被放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得以保留。

作为折中,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但真实含义为何,语焉不详。

问题总得解决,源于英国的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逐步得到法律界青睐。资料显示,上世纪70年代起,英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讯问录音实验,1988年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E》,即《会见嫌疑人录音操作守则》,正式从立法上确立了讯问录音制度。此后,随着录像技术发展,开始实行同步录像。2002年,在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后,英国又颁布《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规定讯问时一律进行录像。

在国内率先吃螃蟹的,是检察机关。最高检察院2005年12月下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在全国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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