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对供电企业的影响
2014-05-04米有为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4年11期
米有为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十界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于2007年3月份通过了《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有的供电企业,《物权法》的实施将对其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物权法》实施对供电企业的积极影响
1.加大了国家资产的保护力度。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一是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有利于电力安全事故责任的确认。由于《物权法》是一部阐述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其实施有利于对供用电设施产权的界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用电客户,只讲使用权,很少考虑其物的所有权,结果造成电力设施的物权长期处于产权不清的状态。按《电力法》及其配套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51条的规定,“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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