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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反思
——基于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论文的分析

2014-05-04刘先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森林法林权法学

刘先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430073)

森林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反思
——基于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论文的分析

刘先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 430073)

森林法学研究已经走过30年的历程。虽然该学科在基础理论研究、林权理论、森林法修改和林业执法、司法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着研究视野狭窄、质量不高等方面的不足。意欲拓宽森林法学研究领域、提高研究质量,需要法学思维的回归。森林法学研究应当以法的价值为研究本质、权利和义务为线索、以基本概念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主流法学界的认可,进而提升森林法学的学科地位。

论文;森林法学;法学思维

森林法学作为环境法学中的分支,如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称《森林法》)1984年正式颁布实施计算,该学科已经有了30年的历程。在这30年里,森林法学从无到有并逐步发展,离不开研究者辛勤的工作。该学科研究现状如何?学者们研究的领域有哪些?诸如此类问题需要明确的回答;现行《森林法》修改也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也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支持。本文以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30年发表的森林法主题论文为样本,探究森林法学研究的现状,梳理研究者的观点,为《森林法》修改提供帮助,并对现行森林法学研究进行反思。

一、森林法学研究的数据收集与分析

(一)研究方法与对象

本文引用的数据来源是CNKI和CSSCI。研究对象是中国社会科学索引评价中心(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认定的2012~2013年法学类来源期刊发表的所有以森林法为主题的学术论文。①2012~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评价中心(CSSCI)认定的法学类来源期刊共有21种:《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法学评论》、《行政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知识产权》、《法学杂志》和《法学论坛》。时间起止点是自各法学期刊创刊以来至2013年10月1日。具体方法是:进入数据库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简称CNKI)主页后,在“来源期刊”内的“主题”中,输入“森林法”,再经过甄别后,搜寻这些期刊发表的所有论文。论文是否属于森林法学研究,其唯一的标准在于论文内容,即是否与森林法学有关。

之所以仅局限在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范围之内,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期刊代表着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另一方面,通过收集这些期刊发表的论文,可以从法学的视角了解该学科的研究动向和内容,窥视它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地位,并通过对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反思该学科如何进一步发展。

(二)森林法学研究论文的数据分析

1.年代分布

从各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创刊至2013年10月1日,共计发表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50篇,以每5年为一个时间段进行划分,具体如下图分布:

对上图所列的50篇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进行分析,按年份考察,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稳定期(1979~1989年)

就总体数量而言,这一阶段论文数量较为稳定,但是下降趋势明显。概是因为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激起了学者们对森林法学研究的兴趣。但是随着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对森林法学研究的论文数量从1985年之前的10篇下降到了6篇。

第二阶段:研究低潮期(1990~1999年)

这一阶段研究进入了低潮期,10年发表的论文数量仅为6篇。这也就意味着有很多年份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都没有发表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这是一个相当令人吃惊的数字:吃惊的原因是10年内该学科的研究是如此之少,并且在如此之少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也顺利通过了《森林法》的修改。

第三阶段:研究复苏期(2000~2009年)

在2000~2004年期间,对森林法学的研究突然进入了爆发期,论文数量是前5年数量的5倍还多,达到了11篇;但随后进入相对低潮期,2005~2009年数量仅为5篇。这主要是因为环境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后,研究进入井喷式发展,森林法学作为分支之一因而受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又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改。

第四阶段:研究不稳定期(2010年至今)

虽然最近3年以来对森林法学的研究数量与历史同期相比已经达到最高峰值11篇,但是极不稳定:2010年1篇,2011年9篇,2012年1篇,2013年截至目前仍为0篇。2011年研究数量猛增的原因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森林法》的修改,国家林业局起草了修订草案并征求意见,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并发表自己的观点。随着修法的逐渐冷却,学者们对森林法学研究的关注也慢慢降低。

2.领域分布

按照研究领域的不同,笔者将全部50篇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进行了分类,其中林业执法和司法适用12篇、外国和本国森林法介绍10篇、森林立法和修改6篇、林权7篇、基础理论研究5篇、森林碳汇2篇、林地管理2篇、森林法史2篇、生态补偿2篇、其他2篇。各部分具体比例见下图:

通过以上图表可以发现:对于森林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林业执法、司法”和“森林法介绍”领域,两者合计比例将近50%;如果再加上“森林立法、修改”领域(比例为12%),三者所占比例将近论文总体数量的2/3;“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和森林法学的专有概念“林权”领域所占比例不大,两者刚过总体数量的1/5;其余研究例如“森林碳汇”、“生态补偿”等等所占比例极少。

森林法学论文主要集中在“林业执法、司法”、“森林法介绍”和“森林立法修改”等范围之内,表明对学者们关注的仅是制度建构和借鉴,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基础理论”才是一个学科研究的关键和核心,但是该领域论文数量较少,值得关注。

3.刊物分布

序号发表数量(篇) 1 2 3 4 5 6 7 8 9 1 0期刊名称中国法学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现代法学11 12 13 14法学法律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行政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学杂志2541 1 9 6 113 131 1 2发表时间1985年第1期、1989年第4期1981年第4期、1984年第4期、2005年第1期、2008年第1期、2008第3期1980年第2期、1981年第5期、1982年第2期、1984年第6期1990年第3期2006年第2期1983年第2期、1992年第5期、1993年第1期、2003年第4期、2004年第6期各1篇;2004年第5期共4篇1984年第3期、1987年第10期、1996年第1期、2004年第3期、2004年第12期、2009年第12期1985年第2期2011年第5期2008年第5期、2011年第4期、2012年第2期1997年第3期1984年第4期、1986年第1期、1986年第1期2002年第3期1984年第6期、1991年第2期、2005年第5期、2009年第1期、2010年第6期、2011年第3期各1篇;2011年第1期、第2期、2011年第11期各2篇

在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无疑属于权威期刊,代表着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和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遗憾的是,最近20余年没有这方面的论文。《中国法学》曾在1985年第1期、1989年第4期各发表1篇(分别是文伯屏教授的《论森林法》和青锋的《盗伐、滥伐林木罪及有关问题各议》),但是由于时间久远、且属于森林法介绍和司法适用,理论涉及不深,对于如今的森林法学借鉴意义不大;《法学研究》从未发表过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①除了《法学研究》之外,《当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等7种期刊从未发表过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其他如《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商研究》、《行政法学研究》、《知识产权》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的论文也存在此类问题;虽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发表数量较多且大多属于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但最新的发表论文日期距今也近5年;发表以森林法为主题论文数量较多的是《法学杂志》,该期刊共计发表12篇,占所有论文总量的1/4。因此,就论文发表的期刊而言,对森林法学的研究并没有得到主流法学研究者的青睐。虽然大部分期刊都发表了该主题论文,但是并不意味着对该学科的研究蓬勃兴起并保持积极向上的势头,仍局限于特定时段对特定领域的研究。

4.论文影响力——以被引频次为分析对象

“研究论文及专著的被引频数,不但能够证明不同作者的影响力,而且可以定量地判别论文及专著的质量优劣。用被引频数作为评价作者的尺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这是因为一部专著或一篇论文被引频次是该专著及论文在学术界的影响或地位的重要测度。”①崔旺来:《<中国社会科学>1994——1998年作者及引文的统计分析与评价》,《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97~207页。虽然引证研究存在权威引证、自我引证、互惠引证等弊端,但是在目前对分析社会科学领域内论文质量、影响力等方面,仍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本文以全部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为对象,以CNKI统计的被引频次为依据进行统计。在全部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中,有28篇论文被引频次为0,占总数的55.1%;有9篇论文被引频次不到10次,占总数的18.3%;有3篇论文被引频次为10~20次,占总数的6.2%,有10篇论文被引频次超过20次,占总数的20.4%。被引频次排位前十名的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如下图所示(本数据为截止至2014年1月1日访问时间):

排名1 2 3 4 5 6 7 8 9 1 0论文名称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我国林权制度构建之研究《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林权的法律构造森林权属的法律体系构造林业的历史性转变与《森林法》修改林业权之物权法体系构造国外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作者曹明德曹明德高桂林、吴国刚蔡守秋林旭霞、张冬梅高利红周训芳高利红蒋和平李延荣被引频次291 80 54 52 49 46 40 27 26 25具体期刊《法学》2004年第3期《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法学》2004年第12期《知识产权》2002年第3期《法学杂志》2009年第1期

从被引频次来看,在排名前十位的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中,中国政法大学曹明德教授撰写的《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一文被引频次高达291次,遥遥领先于其他论文。另外他撰写的《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也以被引频次80次居第二位。排名第十位的是李延荣撰写的《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被引频次为25次。就被引频次而言,一个学科内的论文能够被引超过20次,其影响力就可以进入该学科的前十名,说明对该学科研究并不充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更重要的是,这些论文发表时间主要集中在2004、2005年(共计8篇,占总数的80%),即使是距离现在最近的论文也已经5年多了(2008年林旭霞教授、张冬梅教授合著的《林权的法律构造》),对《森林法》修改影响力有限。虽然各个期刊论文的半衰期、衰减系数并不相同,②即使是权威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其半衰期仅为4.75年,衰减系数为34.2%。具体见崔旺来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1994——1998年作者及引文的统计分析与评价》一文中的分析。但是大部分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自发表至今将近10年,论文新颖性和对现实指导性已经或者将要大打折扣。因此,对森林法学研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森林法学研究的领域

通过对50篇以森林法为主题的论文分析,森林法学研究领域大致分为如下4类:

(一)林权理论分析

1.关于林权的概念

“林权”一词不是法学理论上的创造,传统民事财产权利体系中并没有它的存在,域外的相关法律制度中也没有它的踪影,它是在实践过程中由基层执法人员发明并得到国家政策确认的词语,目前尚无任何一部法律完整、明确地界定林权的内涵、外延。高利红教授认为林权的“法律属性是对林木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①高利红:《林业权之物权法体系构造》,《法学》2004年第12期,第94~96页。林旭霞教授认为,林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并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和森林环境经营权”。②林旭霞、张冬梅:《林权的法律构造》,《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第180~187页。高桂林教授认为“林权是源于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一种他物权形式,是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包括“森林的采伐利用权、林业资源的采集权、造林权、流转权与抵押权和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等。③高桂林、吴国刚:《我国林权制度构建之研究》,《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第43~46页。

2.林权改革及林权的流转

虽然对于林权概念没有统一认识,但是大多数学者们对目前林权改革及林权流转存在的生态风险表示了担忧。赵绘宇副教授认为,“林权改革虽然会极大焕发林农的林业经营积极性,但也极可能引发个体林农对经济利益的短视与追求,从而危及林业整体的生态安全”。由于“分类经营下生态补偿不到位导致生态公益林丧失、林木滥伐带来的生态隐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严峻挑战”,离不开“对公共利益的现代程序与实体意义上的调控”;④赵绘宇:《林权改革的生态风险及应对策略》,《法学》2009年第12期,第129~137页。吴萍教授也持相同观点,提出“实施国家生态购买、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推动软法治理与公众参与”等措施;⑤吴萍:《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的公益林林权制度变革》,《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第83~89页。巩固副教授认为“由于现行立法滞后,与改革政策不符,与现实脱节”,存在着“林权流转的主体、客体障碍”,应当从把握好“生态效益与经济利益、公益与私益的关系、林地与林木的关系以及农业与林业之间的关系”等拆除障碍;⑥巩固:《林改背景下林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其拆除》,《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47~58页。展洪德副教授则对上述方式进行了细化,提出“减少林权流转的限制条件、允许林权抵押、规范流转方式和协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等措施。⑦展洪德:《浅析我国林权流转方式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第45~48页。

(二)基础理论研究

森林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论文数量非常少,主要集中于两项内容:立法目的与森林权属体系构造。展洪德副教授分析了《森林法》确定环境公平原则的必要性,“应将环境公平的三个层次——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种际公平三个层次,确定为其立法目的之一”;⑧展洪德、刘瑶、彭燕:《试论我国<森林法>适用环境公平的必要性》,《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第67~70页。杨朝霞副教授建议“在科学认识森林资源价值的基础上,根据森林生态规律和林业经济规律,重构《森林法》立法目的”;⑨杨朝霞:《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之反思与重构》,《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第127~129页。在森林权属体系构造上,高利红教授认为,“应当以森林生态建设与保护为重心,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顾及森林资源的可交易性”;⑩高利红:《森林权属的法律体系构造》,《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第58~64页。徐平教授认为“应当理顺森林资源物权的公私权界,确保公共权力的管制合理合法,实现个人物权的有效行使和物权社会化要求”。①徐平:《森林资源物权的双重性与公共权力的介入》,《政法论坛》2008年第1期,第131~137页。

(三)森林法的修改

现行《森林法》虽然经1998、2009年两次修改,对其研究的论文却主要集中在2004年期间。蔡守秋教授认为,“在修改思路上,《森林法》只有体现以保障木材生产为主向以保障生态建设为主、走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根本性转变,以森林生态保护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基干法的面貌出现,摆脱狭窄的‘行业阴影’或‘行业枷锁’,才能形成全新和高效的森林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并以“环境正义、秩序、安全、公平、和效益等理念为指导,突出森林保护、森林生态建设,科学认识森林的性质、特点和作用”等为基础修改森林法;②蔡守秋:《<森林法>修改的几个问题》,《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第47~56页。周训芳教授认为森林法修改应当结合林业“从木材生产到生态建设”的历史性转变,从法律机制上“保障林业满足生态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和经济可持续性的要求”。③周训芳:《林业的历史性转变与<森林法>的修改》,《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第70~73页。对于《森林法》的修改,学者们都集中地认为《森林法》应当脱离规范木材生产、保障木材需求的单行业管理法,调整立法宗旨、目的、指导思想和定性定位,保护森林的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回归法学思路进行修改。

(四)林业执法与司法适用

对林业执法与司法适用,学者们主要集中在滥伐林木和盗伐林木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方面。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的罪与非罪、本罪与他罪等内容不是学者们讨论的重点,大家关心的是该犯罪侵犯的客体、责任的承担方式。黄霞教授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保护的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的正常发展”,但“忽视了森林的生态效益”,量刑时应当考虑“森林是提供多种生态效益的复杂系统”;④黄霞、唐双娥、董邦俊:《试析我国林木资源之刑法保护——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思考》,《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第119~122页。周珂教授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故意规避、立案标准高”等原因,对滥伐林木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作用有限。而行政责任仅以罚款方式实现,没有考虑“林业行政执法的复杂性和高耗资性、树木成长和生态效益见效的长期性、生态系统的相关性、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较大资金消耗性、生态系统彻底破坏后的难以补救性等”,建立“依据滥伐林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而追究其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逐级递进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并允许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用的法律制度”。⑤周珂、厚文:《滥伐林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其缺陷分析》,《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第65~69页。其他观点由于论文距今发表时间较长,不再赘述。

三、对森林法学研究的反思——法学思维的回归

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在30余年里仅发表不到50篇森林法学研究的论文,无论如何也不是一个令人欢欣鼓舞的数字。这固然与森林法学在整个法学中的地位有关,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研究者忽视了它的法学属性,没有将“法律人”的法学思维——法的追求价值、权利义务分配设置和基本概念的明晰等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是森林法学、乃至环境法学研究不能得到主流法学界认可的主要原因。⑥巩固:《环境法律观检讨》,《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66~85页。因此,笔者认为森林法学研究应当:

(一)将法的追求价值作为研究实质

法的价值是法律满足人类需要及对法律需要的评价。对法律需要的评价标准就与人的终极关怀,与法律的精神有关。它是法律内在的“善”及其评价标准问题。①周永坤:《法理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页。法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价值内容有哪些、如何取舍这些内容等问题,进而构成法学研究的实质。对于法的价值虽有不同的认识,但“正义”、“秩序”、和“自由”等内容却有较为一致的看法。

森林法学作为部门法学——环境法学的分支之一,同样应当遵循这种规律,将其法的价值作为研究的实质。具体而言:第一,明确森林法学的价值追求。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森林法学的研究中,“基础理论研究”部分仅占10%,除了所占比例较小之外,在森林法学中如何体现“正义”、“秩序”和“自由”等价值、如何通过规则设计追求这些价值、这些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等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应当以蕴含在森林法价值中“正义”、“秩序”和“自由”等“善”的价值为对象,研究它们如何成为森林法的先导,指示森林法的实施,推进森林法的演进,从而成为森林法学研究中的实质;第二,协调森林立法“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就目前森林立法而言,仍然不能摆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法律草案、其他社会主体有限参与的局面。虽然这种属于狭义的“行政立法”有较多的弊端,但现在取消行政机关主导立法并不可行,这也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真实的无奈写照。这种行政立法“兼具行政和立法的双重性质,以效率和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②赵卯生:《行政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及其现实启示》,《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第42~47页。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立法,长期“作为维护行政管理效率和政府权威的工具而存在”,注重的是“效率”的实现;而市场经济又要求对公民、集体、甚至国家的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实现行政立法的“公平”价值。因此,森林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既能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这一“效率”得到提高,又能对公民、集体乃至国家财产平等保护——这一“公平”得以实现,并在法学基本理论上解释、权衡和协调两者之间的价值冲突与统一,从而为森林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二)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

运用法律思维研究,归根结底是权利、义务的分配问题。在法学意义上,权利就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理由,相应的行为、利益、主张和期待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尽管按其他标准来判断可能并非如此),从而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不履行此义务会引起何种不利后果等,从而引出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等一系列法的要素。正因如此,权利和义务才被视为法哲学研究的逻辑始项、基本粒子和中心范畴。③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329页。

森林法是确定森林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归属、交易和利用的基本法律,作为环境法律部门的分支之一,森林法学应当以逻辑始项、基本粒子和中心范畴——“权利和义务”为线索开展研究:第一,研究法律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森林法学中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国家、集体,还包括个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权利内容不仅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静态权利,也包括权利主体就上述权利进行交易的动态权利;主体享有哪些权利、权利如何实现、如何解决权利冲突等等,都需要予以研究并给予法律上的确认;第二,研究行政权力与主体权利之间的关系。森林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森林,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其经济价值可以通过民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进行调整;但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很难纳入民法中“物”的范畴,这种价值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使用的非竞争性使得森林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客观上要求有公法手段的运用。这种公法手段的运用,不可避免地与个人所有权等权利发生冲突。如何能有效地达到实现保护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的目的、哪种行政手段对私人权益损害最小、影响最轻微等等,需要研究者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关注行政权力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以基本概念为出发点

就概念本身而言,它是人们对反映对象特有属性与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理性认识的发生和发展并将事物序列化、体系化的过程。“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会摈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很多经典的法学研究理论、法律制度甚至法律规范,都是用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精致概念来表达的。这些概念既是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的载体,又是社会中具体法律现象的抽象。同时作为法学的基本元素,在建构法律体系中,它承担建立框架、组成法律类型和直接实现法律功能等作用。因此,以概念作为研究出发点,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法律规范、掌握法律内涵,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带来相应的理论思考,并产生积极的实践价值。②魏凤荣、司国林:《试论法律概念的特征》,《当代法学》2001年第10期,第41~43页。

意欲完成逻辑自足、内容严谨和体系完整的任务,森林法学研究应当将概念作为理论出发点:第一,廓清森林法中的基本概念。文义是法律解释的起点,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③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作为法学的组成部分,森林法应当对基本概念有相对准确的界定,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森林法律体系。森林法对这些基本概念的定义,与一般意义上这些概念的文义在内涵与外延上是否一致,立法者应当在森林法立法理念和立法目的的指导下审慎做出决定。④例如周训芳教授《关键术语的法律解释对林业法实施的影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杜国明副教授《<森林法>基本概念重构》(《河北法学》2012年第8期)、国家林业局刘宏明《森林法修改应注意梳理法律概念》(《浙江林业》2009年第4期)等论文,对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厘清、意义等做了论述。例如“林权”、“森林资源”、“森林”、“林木”和“林地”等,法律是否应明确它的概念,如果要明确的话,它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在这些内容的基础上构建法律体系等等,都需要法律起草者予以考虑;第二,衔接其他法律中涉林条款。现行《森林法》制定于1998年,并经1998年、2009年两次修改。这两次修改没有与2002年、2007年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中的涉林条款结合起来,森林法领域的概念与上述两法称谓并不统一,再加上国家新政策的不断出台,极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例如就林地的承包经营而言,《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称为“林地使用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关于“林木的采伐利用”,在理论上的研究更是众说纷纭,莫衷是一。

四、结 语

30余年的森林法学研究走出了一条渐次向前发展的道路,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记录了该学科发展的轨迹。但就目前论文数量与质量而言,森林法学研究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研究者应当用法学思维分析该学科存在的现象和本质,从法的价值、权利与义务以及基本概念等角度入手,遵循法学研究规律,才能拓宽研究视野,为《森林法》修改提供理论参考,从而提高森林法学的地位。

(责任编辑:马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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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4)03-055-0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4-04-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环境法律主体研究”(项目编号:10JJD8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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