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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479—2004《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2014-04-29李江华

肉类研究 2014年2期

李江华

接上期:4 屠宰加工过程检验

4.1 宰前检验

应对送宰生猪做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送宰检验应在屠宰前的24 h内完成。

4.2 宰后检验

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头部、体表、内脏、寄生虫、胴体初验和复验等检验。

4.3 检验结果异常的处理

屠宰后如发现炭疽等恶性传染病或疑似的病猪,应立即停止工作,封锁现场,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被污染的场地、屠宰用具以及工作服(鞋、帽)等进行严格的消毒;如发现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时,凡与病猪接触过的人员均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5 包装和标识

包装材料和标签应由专人保管,每批产品标签应凭相应的出库证明发放和领用。分割产品包装箱外的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两侧应标明肉的名称、质量、企业名称和贮存条件等。

6 成品贮存和运输

经检验合格的包装产品应贮存于成品库中,成品库应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和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检查和记录。成品入库应有存量记录,成品出库应有出货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接货方和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回收。

公路和水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或保温车。铁路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品质管理

屠宰厂(场)应设置独立的并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直属工厂负责人领导。各车间设专职质检员,各班组设兼职质检员,形成完整且有效的品质监控体系,负责生产全过程的品质监督。

品质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品质管理制度并确保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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