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证审查”概念辨析
2014-04-29张强王昌奎陈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0期
关键词:概念
张强 王昌奎 陈勇
“文证审查”这一概念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所独创[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早提出“文证审查”这一概念的是1988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1997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虽然没有使用“文证审查”这一概念,但涉及到了文证审查的相关内容。依据《细则》和《规则》,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办案中涉及的各种法医鉴定移送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医进行专门审查,后来逐渐对办案中涉及的司法会计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电子证据等也移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审查,并将这些专门审查通通称之为“文证审查”。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法律监督的高度,再次强调检察技术部门要加强“文证审查”工作。遗憾的是,上述文件对“文证”和“文证审查”均未作明确解释。那么,到底什么是“文证”,什么是“文证审查”。
一、“文证”一词之由来
“文证”一词最早是一个文言词汇,在元代刘壎《隐居通议·杂录》和清代《清史稿·食货志一》中均有记载。《隐居通议·杂录》曰:“东邻尝以庄契质于西邻,后当收赎,先入八百千,自恃密熟,不取文证”。《清史稿·食货志一》曰:“如式者官予文证”。可见,“文证”在古代意指“证明文书”。后来逐渐进入法医学领域,变成了现代汉语词汇,意指某类证据,如法医文证检验[2]。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细则》)正式引入了“文证”一词,提出了“文证审查”这一概念, 200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通知》中再次强调了“文证审查”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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