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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

2014-04-29陈卫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0期
关键词:改革效果

陈卫东

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规定于《宪法》第126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强调法院整体的独立性。但是实践中,这一原则产生异化,主要呈现为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这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两大“顽疾”。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体制改革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新一轮司法改革提供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革的契机。应当把握这次机遇,推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在我国,应当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核心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其一,有助于避免对司法独立政治色彩的过分强调,其二,有助于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强调法官个体的独立性;其三,有助于确保独立与受制的有机统一,避免权力过大所带来的恣意。并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求排斥案外因素的影响,需要对司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进行重新认识。讲求三个效果的统一,客观上会导致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追求超越法律效果,在理性认识三者关系的基础上,应以司法的法律效果为根本追求。这样才能够确保司法独立,重塑司法权威。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要处理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讲求司法独立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而是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科学转型,尊重司法的独立性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最好方式。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核心的司法独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并不矛盾,司法独立的外在要求并不在于“三权分立”,而在于权能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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