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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部门应如何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中履行职能

2014-04-29徐光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0期

徐光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各级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一个部门负责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一些检察机关将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责赋予案管部门来行使。案管部门作为担负案件全流程管理任务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履行这一职责是十分适当的。但实践中,案管部门应如何履行这一职责,既无相关工作规定又缺乏工作经验,对此笔者认为,案管部门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履行职能:

一、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随着执法办案风险的增加,各地检察机关都制定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防范工作制度,责任主体是相关办案部门和控申部门。案管工作全面开展后,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有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防范办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充实和明确。除规定工作原则、预警重点、风险类别、评估主体、方法步骤、责任追究等内容外,应明确规定案管部门是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部门,同时赋予案管部门具体的工作权限,从制度上为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提供保证。

二、依托案件统一受理,提前预警办案风险

案管部门应将案件统一受理与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相结合,将风险评估预警作为受案审查的基础内容。在统一受理各类案件时,案管部门应当要求送案机关办案人员对存在上访可能或者其他隐患的案件,详细说明风险的具体情形或者在送案时随案移送书面说明材料,之后案管部门进行书面的风险预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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