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4-04-29王磊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0期
王磊
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方面,涉及到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5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第617条规定能够:“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全过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但规定较为原则、笼统,笔者建议,实践中应该细化下面几个方面。
一、监所检察部门羁押必要性探索
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当采取量化评估的方法进行。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第一,这种方法能为判断羁押必要性提供客观定量的标准,从而为检察官提供明确清晰的指引,使检察官不必在维持羁押和解除羁押之间犹豫不决,这不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有利于准确把握羁押必要性条件,避免对应当解除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持羁押。
第二,这种方法为自由裁量权的形式设立了合理界限,是否决定或建议解除羁押不以检察官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二是根据量化结果而定,这样可以避免检察官的任意和武断,从程序上形成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有效制约。
第三,公开量化过程和量化结果,增加审查羁押必要性的透明度,不仅可以使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了解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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