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2014-04-29马玉红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0期
马玉红
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权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进行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经过探索实践取得了一些成绩,办案行为不断的规范。诉讼监督得到不断强化。但案件管理工作目前仍然比较薄弱,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案件管理运行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案件管理工作具体操作不够全面、统一、未成体系。2012年2月,高检院出台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起到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但是,《暂行办法》对案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规定较为笼统,造成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时许多工作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于是大多基层院一边开展工作,一边建立各种制度,这就造成已开展的工作有制度,而未开展或者刚接受不久的工作就没有相关制度,从而使案件管理工作制度不统一,不成体系。二是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都是刚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时间短,经验少,与公安局、法院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协调、对接机制还没有形成。
二、涉案财物监管力度不够
在以往的涉案财物管理上,是遵循“物随案走”的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在程序上简便,但弊端在于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实施的扣押、冻结、截留、私自使用涉案款物以及结案后不及时处理,该上缴的不上缴,该返还的不返还,容易引起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不满,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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