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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

2014-04-29余如男

中国市场 2014年33期
关键词:组织模式治理结构上市公司

余如男

[摘 要]我国上市公司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但由于我国经济尚处于转型时期,证券市场仍属新兴市场。相当部分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仍大量存在不规范现象。本文就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3-0035-02

1 我国所采用的公司治理组织模式

在我国,上市公司采用“三会一总”,“四权分离”的公司制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三会一总”、“四权分离”的公司制组织结构

“三会一总”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阶层;“四权”是指公司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托管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选举产生董事会的同时,为了保证董事及经理人员接受其意志进行合理经营,还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投资分配等。

2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所存在的问题

21 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股东大会结构失重

从公司的治理结构来看,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现代公司最重要的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此所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的内部股权结构安排,会直接影响到公司价值和绩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基本特点是:股权集中度高;国有股比例过高;流通股比例小且分散。我国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权仍由政府持有,第二大股东的持股量与第一大股东相差悬殊,从而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这种股权高度集中状况不仅妨碍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损害公司治理绩效,而且会直接诱发大股东操纵和大股东“掠夺”。国有股权过分集中,国家所有权实际上又被架空,所有者缺位,导致“内部人控制”。由于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国有股权变成虚设,国有股东权责不清晰、不明确,“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22 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導致权力失衡

首先,我国董事长选举多是由上级直接任命,董事的任命或解聘虽然也由股东大会来决定,但实际上仍是由政府机构指派。这样看来,董事会成了承转上级行政命令的机构,而丧失了董事会应有的职能。其次,董事会成员应就公司重大事务作出独立于管理层的客观判断,对公司经营进行战略指导和对经理层保持有效监督。但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往往出现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或者董事会与执行层高度重合的现象,导致“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无法形成有效制约监督机制。最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时常发生变动,过于频繁的变更调整会降低董事会成员间的磨合度,产生利益的重新协调,可能会导致一段时间的部分董事空白,这对董事会的决策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23 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审计委员会初步建立

首先,我国监事会实际上是下位权力或弱势权力对上位权力或强势权力的监督,因此无法彻底履行其职责。其次,由于监事会人员多来自企业内部的代表,专业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其中专业审计人员多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兼任。这样的人员结构一方面导致监督者缺少独立性,另一方面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技能,使得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由于审计委员会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在已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中,难免出现各监督机构互相推诿或权力争夺的不协调局面,不利于其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状况看,审计委员会虽然发挥着一定作用,但由于独立性缺失导致其并未真正发挥职能,并未真正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3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31 优化股权结构

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过分集中的问题,一是应适当分散股权,缩小国有股、扩大公众股比例,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国有股过分集中而带来的政企不分问题,又可以解决国有股股权主体不清的问题。二是通过逐步实现国有股、法人股的全流通,形成完善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三是着力培养机构投资者。发展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股东,要大力发展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多种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可以让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发挥它们应有的治理功能,从而为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奠定所有权基础。

32 健全董事会制度

为了改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现状,一是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董事聘任、考核、奖惩制度。完善董事会自我评价体系,加强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强化董事会的战略管理功能与责任。二是必须加强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薪酬、提名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强化对经营层的监控;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加强内部审计、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三是建立董事问责机制,有效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保证董事以诚信、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当董事发生重大或持续失职时,应根据问责机制予以严肃处理。四是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成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制定相应的选聘和激励约束机制,董事会应当要求关键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仅由独立董事构成,并在必要时自由地聘用独立顾问,有效地增强独立董事的职能,提高独立董事的素质,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五是提高董事会的地位。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渐趋多元化,赋予董事会更多的权力,使董事会成为公司的决策和监控中心,有利于上市公司建立起规范的公司董事结构,也符合股东的根本利益。

33 加强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建设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完善任命机制、建立健全资格认定制度。应在监事的提名上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由董事会或经理提名监事的情形出现,要求监事必须具备法律、财会或经济等某些方面专业知识。二是加强立法,明确监事会的职权,建立监事行使职权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监事会必须享有充分的检查权;对公司经营者有关违章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对公司财务、资产的检查、审核权;对董事、经理解任聘的建议权等。三是改善人员构成,增强独立性。改变原有企业中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等组成的内部监事的现象,可参考日本的外部监事制度设立外部监事,并且在从事具体权力时,以监事会集体的形式进行监督,能克服一部分监事的偏见,以增强监事会执行监督职能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进一步加强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通过制定一系列清楚一致的法律条文,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使审计委员会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权范围,避免职权重叠。就上市公司内部而言,为保持审计委员会精神与形式上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保持顺畅沟通,以保证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不应与高级经理再发生任何重要的联系。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行使应独立于高级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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